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01﹞2号)和《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本级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鄂人社发﹝2018﹞289号)精神,为保障区本级国家公务员医疗待遇水平,结合东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补助原则区本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水平要与东胜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为确保区本级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障待遇水平,筹集标准要逐步提高;医疗补助经费统筹使用。
第三条
医疗补助范围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区本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
(二)经批准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列入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单位及人员。
(四)经医疗保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执行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单位及人员。
第四条 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和用途
(一)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筹资标准根据区本级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的实际医疗消费水平、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区本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筹资标准为职工年工资(退休金)总额的2.6%。
(二)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按确定的筹资标准筹集并列入区本级财政当年预算。由区财政局通过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向区医疗保障局核拨。
(三)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用于补助以下开支:1.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之和以上部分的住院(含比照住院)医疗费用。2.区本级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内的人员参加大额医疗保险所缴纳的费用。各园区管理委员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2019年7月3日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胜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东政发〔2019〕24号东胜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3.区本级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4. “文革”基残人员等医疗照顾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需单位额外负担1000元的医疗保险照顾费用。5.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发生的费用。6.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因生育所发生的医疗费用。7.享受正高级待遇的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全面体检医疗费用。
(四)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要分开核算,专款专用。
第五条 医疗补助标准
(一)本办法规定的医疗费用需符合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规定,其开支按以下标准予以补助:1.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含比照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之和(33万元)以上部分补助90%。2.区本级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按照90%的比例予以补助。3.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因生育(含引产和流产)享受的补助包括当期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其中: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为100%;分娩营养补助费的发放标准为:流产400元,顺产700元,剖宫产、难产、多胞胎1300元。不享受生育津贴和男职工假期津贴。
(二)支付区本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内的人员应缴纳的大额医疗保险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
第六条 医疗补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一)区医疗保障局承担区本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行政管理职能,要加强对具体经办工作的考核、监督和管理。同时负责区本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经办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预决算、财务会计、内部审计等制度和其它各项管理制度,做好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政策衔接和管理工作,既要方便公务员及时就医,即时结算有关费用,又要按照规定严格控制费用开支,努力提高管理服务水平,保证区本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落实。
(二)区财政局负责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核拨,并加强对财政专户的管理,监督检查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
(三)区审计局要加强对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审计。
(四)每三年对区本级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的资格进行核实确认。由其所在单位上报组织人事部门予以核实确认。
第七条 本办法由东胜区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