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胜区煤矿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吸取近期事故教训切实做好岁末年初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8〕2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今冬明春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18〕28号)精神,全面加强东胜区煤矿安全风险防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严防各类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为全面落实东胜区煤矿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成立工作专项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组 长:解怀君 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副组长:史茂林 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局长成 员:孙 军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督查室主任冯毅君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王建雄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副局长张铭水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王 文 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副局长张茂快 罕台镇副镇长、武装部长李林青 泊江海子镇副书记、政法书记魏建国 幸福街道人大工委主任阿拉腾 乌拉 民族街道政法书记王云清 区煤炭安全生产监管综合执法局局长周 兵 铜川镇综合执法局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史茂林同志兼任,负责日常联络、协调、调度等工作。
二、二、检查重点(一)共性检查内容1.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是否按规定设立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了专职安全管理和工程技术人员,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并在日常工作中得到落实,是否层层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技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作业规程是否按规定建立和执行;安全费用和专项资金是否按规定提取使用;改扩建矿井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是否按规定落实;作业现场是否进行了严格的日常监督检查;外来施工队伍是否按规定进行了严格监管。2.隐患排查整改落实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是否有健全的煤矿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作业现场日检记录档案台账是否健全,隐患排查报表是否按要求上报;重大隐患是否按规定上报行业主管部门,并做到“五落实”(落实整改责任人、资金、措施、时限、预案);煤矿主要负责人是否每月至少组织1次全面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将排查出的安全隐患登记并建立台账;是否做到重大安全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治理方案,限期整改,挂牌督办,一般安全隐患由专人负责,立即整改,治理结束后,组织验收,跟踪销号。重要设施设备、重点环节、危险场所和危险物品等重大危险源是否建立了普查档案,进行了风险辨识,实施了监控预警。3.应急管理情况。是否建立了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并与市矿山救护大队签订救援协议;应急救援物资配备、预案制订和演练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煤矿周边和作业场所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的危险点是否进行了排查,是否制定和完善了有针对性的防范、治理措施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是否按照有关要求建设。4.安全生产投入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制定年度安全费提取和实用计划,是否按照计划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能否予以保证,是否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管理台账并严格落实;是否按规定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5.国家煤矿安监局督查反馈问题整改落实情况。针对国家煤矿安监局安全生产第一督查组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是否按照鄂煤局发〔2018〕257号文件要求编制自查自改方案并开展自查自改工作。6. 《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内煤局字〔2018〕第201号)贯彻落实情况。7.安监总局令〔2017〕第92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落实情况。是否按照比例提取安全培训经费,从业人员学历、专业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项岗位”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其他从业人员是否存在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作业。8.鄂煤局发〔2018〕261 号文件精神落实情况。是否存在假图纸、假密闭、假数据、隐瞒工作面、采掘接替失调组织生产、主要生产安全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批或不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9.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报警处理和升级改造工程开展情况。是否按照内煤安字〔2018〕32号文件要求编制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实施方案,是否制定升级改造期间的应急措施;是否认真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监测监控行业标准,安全监控系统是否符合标准,安全监控系统是否运行正常,是否可以实现报警断电功能,发现报警及其它异常信息是否及时核查原因并立即处理,是否及时反馈报警处理信息,是否将处理结果上报备案。10.节假日期间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情况。2019年“元旦”、 “春节”、 “元宵节”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情况,是否落实应急值班值守制度,完善应急机制,严格矿领导带班和24小时值班制度。11.其他方面。打击运煤车辆超载超限落实情况及各督查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内容。(二)井工煤矿重点检查内容1.一通三防方面一是保障通风:是否有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生产水平和采区是否实行分区通风;采、掘工作面是否实行独立通风;矿井、采区通风能力是否满足生产需求;主(备用)通风机转动及带电裸露部分是否设置栅栏和警告牌;主要通风机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停风时,是否制定停风措施。二是防治瓦斯:是否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和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测定;是否按规定测定煤层的瓦斯赋存参数,并绘制瓦斯地质图;矿井开拓布局是否合理;通风系统是否完善可靠;瓦斯是否超限仍然作业;监控系统功能是否健全或运行正常。三是防治火灾:防灭火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开展火灾预测预报工作,是否制定防治自然发火专门措施;有自然发火征兆,是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注浆、注氮系统和火灾监测系统是否建立或完善;井下火区及密闭管理是否到位;使用非阻燃电缆、胶带、风筒、瓦斯抽采管路材料;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是否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是否按设计组织生产建设。四是防治煤尘:是否建立健全综合防尘管理制度,是否制定年度综合防尘措施,是否配足防尘专业人员,是否建立完善的综合防尘系统,是否有相关的图纸、台账和记录;是否有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是否有完善的破雾装置;采掘工作面的采掘机械的内外喷雾是否运行正常;隔爆设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2.水害防治方面。受水害威胁的煤矿,是否建立健全防治水制度,防治水机构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要求,探放水制度、防治水措施及水害应急救援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是否查清区域水文地质条件、水害类型和导水通道;是否对老空区积水划定警戒线和禁采线; 是否对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关闭废弃的小煤窑位置和积水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其威胁性,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对矿井构成威胁的断层突水、煤层顶底板突水、陷落柱突水、地表溃水等各种水害进行检测、诊断和预控;是否对水害治理效果进行验证;是否按规定留设或者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是否按规定编制防治水图件;是否执行有掘必探制度;受承压水威胁的煤矿是否划分非突水危险区、突水威胁区和突水危险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煤矿是否落实“三专”(专门防治水机构、探放水专业队伍、探放水专用设备)要求; “雨季三防”方案落实情况等。3.顶板隐患防治方面。煤矿井下采掘过程中施工单位是否编制作业规程并按规定进行审批;煤矿技术负责人是否定期组织召开矿井顶板管理工作分析会,总结经验,吸取教训,研究现状,并提出改善顶板管理的意见、方法、措施;煤矿是否做好顶板岩性观测工作,根据观测资料及顶板岩性和压力显现情况,对所开采煤层的顶板进行分类,是否结合顶板的具体条件,确定相应的支护形式及支护参数;采煤工作面开采初次放顶、首尾回撤、过老空、过局部破碎带、过断层、过网边、过煤柱等区域时,是否制定安全措施;初次放顶和收尾工作,是否由生产矿长亲自组织,并责成有关人员现场指挥,生产矿长负责解决初次放顶和收尾期间必须的设备、材料,确保初放和收尾工作的顺利进行;综采工作面开切眼扩面、支架安装、初次放顶(放煤)、工作面结束前的开采程序及支架回撤是否有针对性的技术组织措施。4.冲击地压防治方面。埋深超过400米煤矿是否严格落实《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是否开展冲击倾向性鉴定和冲击危险性评价,是否健全完善冲击地压防治工作体系。5.提升运输及机电设备隐患防治方面。煤矿是否双回路供电系统;提升运输管理机构是否健全,制度是否完善;设备产品合格证、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防爆合格证是否齐全;是否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机电设备台账、技术图纸等资料是否齐全;是否按规定对机电运输设备及钢丝绳进行定期检测、检验和试验,检测检验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对主变压器、井下电缆等供电设备是否进行预防性试验,对供电系统的接地、过流、短路保护等是否进行校验,保证灵敏可靠;运输系统及装备的控制系统、专用通信信号是否齐全、可靠;运输场所、设施的警示信号和安全标志是否齐全;保护装置是否齐全、 “一坡三挡”防护设施是否完善;是否超载超员运行等。6.井下交通运输隐患防治方面。驾驶员是否按规定持有驾驶证和特殊工种证;是否按规定到期对车辆进行监测检验;是否按规定对车辆进行日常或定期维修、保养,出入井是否对车辆和货物进行检查;车辆运行巷道内是否设标识标牌;是否按规定设置减速器和缓冲物;坡度较长且拐弯处角度较大的是否按规定设置避险硐室等。(三)露天煤矿、灾害治理工程重点检查内容1.边坡管理情况。是否建立边坡管理组织机构;是否制定边坡稳定管理制度;是否制定边坡稳定专项技术措施;是否制定滑坡应急预案;是否勘查清楚边坡所在区域的工程、水文地质条件;是否建立永久性边坡观测线(网),是否定期进行观测;在采场形成一定范围的到界台阶、排土场的逐步形成和发展以后,是否进行边坡稳定分析和评价;遇到不利于边坡稳定的地质构造时,是否进行边坡稳定性验算;对影响安全生产的不稳定边坡是否采取安全技术措施;是否进行定期巡视采场及排土场边坡,发现有滑坡征兆时,是否设置明显标志牌。2.采空区、火区管理情况。是否探明采空区、火区的具体位置、范围;是否将探测结果在现场测量标定;探明区域是否设置警戒、警示标志;是否绘制“井上、下”对照图;是否编制采空区、火区管理安全技术措施;是否按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施工;采掘、运输、排土等主要设备是否配备灭火器材,是否定期进行检查和更换。3.机电运输管理情况。机电运输管理机构是否健全,制度是否完善;是否按规定对机电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机电设备运行、检修台账是否齐全;运输道路的设置是否符合设计及相关规范的要求;运输道路安全指示、警示标志是否齐全;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4.水害防治情况。是否建立防治水组织机构;是否查清所在区域的水文地质条件、水害类型和导水通道;是否对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关闭废弃的小煤窑位置和积水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雨季前是否制定当年防排水计划和措施;是否对防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修;采场、排土场是否进行截水挡墙;是否在采场煤层底板设置集水坑;排土场是否设置排水沟,暴雨冲刷易引起滑坡;排水沟是否及时检查、清淤,有渗漏、倒流或漫流现象。
三、专项检查范围、方式及分组本次专项检查的范围为全区所有生产煤矿和(新、改扩)建煤矿。(一)煤矿自查自纠阶段:11月30日至12月20日。各煤矿要按照要求制定大检查工作方案,并在工作中建立问题清单和整改清单。自查工作结束后,形成详细的自查自纠报告,于12月20前报送区煤炭安全生产监管综合执法局备案。(二)全面检查阶段:12月20日至1月10日。3个专项检查小组分别对辖区内煤矿进行全覆盖执法检查,检查结束后,各检查小组要分别形成书面检查情况报告。(三)整改复查阶段:1月10日至2月20日。区政府督查室会同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对排查出的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确保检查出的隐患切实整改到位;未整改到位的,要按照“四个一律”执法要求进行行政处罚。检查结束后,由区煤炭局牵头形成大检查工作总结,于2019年2月20日前报区人民政府。成立3个专项检查组,分别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1.第一组组 长:史茂林副组长:王建雄、张茂快检查企业:色连一号煤矿、色连二号煤矿、蒙泰范家村煤矿、腾远煤矿、嘉信德煤矿、鑫源煤矿、振兴煤矿、巴音孟克煤矿、汇能巴隆图煤矿、前进煤矿。2.第二组组 长:王 文副组长:李林青、魏建国检查企业:泊江海子煤矿、纳汇煤矿、盛鑫煤矿、亿源煤矿、八宝沟煤矿、宏丰煤矿 、聚鑫龙煤矿、永顺煤矿、泰生煤矿。3.第三组组 长:王云清副组长:周 兵检查企业:双欣煤矿、恒泰煤矿、伊泰塔拉壕煤矿、纳源煤矿、兴盛达煤矿、张家梁煤矿、民达煤矿、张大银煤矿、金阳煤矿。
四、工作要求(一)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岁末年初煤炭市场产销两旺,历来是煤矿安全生产关键时期和事故易发期,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特别是煤矿企业要清醒认识抓好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时刻紧绷安全生产这根弦。要深刻吸取近年来全国各类煤矿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抓实抓好各项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一是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各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认真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检查重点、责任和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要靠前指挥,亲自部署,深入安全生产一线,狠抓责任落实,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向好。二是强化部门监管责任落实。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 “谁发证、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法检查。(二)加强煤矿灾害防治和隐患问题整改。要坚持边检查边整改,以检查促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切实做到“三个不放过”(排查不到位不放过、整改不彻底不放过、隐患不消除不放过)。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限期整改;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整治;对拒不整改隐患的企业,要对其停产整顿,待隐患整改完毕并经验收后,方可恢复生产。(三)打击煤矿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要进一步完善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超层越界开采和不按设计施工、边建设边生产等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要严厉查处煤矿超产能超定员生产行为,对采掘和剥采接续紧张的煤矿,该限产的限产、该停产的停产。长期停产停工的煤矿要切实加强安全监管,明确监管人员,实行定期巡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按照“四个一律”执法要求,凡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该停的停、该罚的罚、该关的关,涉嫌违法犯罪的一律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要举一反三,强化事故警示教育,真正用事故教训推动各项工作措施的有效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