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胜区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打造阳光政府,保障新闻记者采访政府机关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舆论监督,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新闻发布”,是指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利用新闻发言人或其它授权形式,通过新闻媒体等渠道,发布本行政机关相关政府信息、表达观点立场、回应社会关切、解答公众疑问的行为及加强与公众沟通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新闻发布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东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新闻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区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室新闻发布会,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推进、协调、指导、监督全区政府系统新闻发布工作。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新闻发布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信息公开原则。新闻发布的内容以法定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二)真实性原则。新闻发布工作应尊重事实、实事求是,同时应尊重新闻规律,做好新闻策划,体现权威性、及时性、准确性。(三)行政首长负责制原则。区人民政府新闻发布第一责任人是区长,对新闻发布工作负领导责任。新闻发言人依区长授权发布新闻,并对区长负责。(四)积极主动原则。区人民政府应积极主动、及时发布新闻信息,澄清事实,解疑释惑,主动引导舆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新闻发布协调机制,确保信息沟通及时,内容准确完整。
第二章 新闻发布机构和新闻发言人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设立新闻发言人一名,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新闻办公室协助新闻发言人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第八条 新闻发言人及新闻办公室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统筹并具体承办区人民政府的新闻发布和公共关系事务。(二)受理媒体记者采访申请,接待、安排和接受记者采访,并为记者采访提供相关服务。(三)搜集了解、研究分析新闻媒体及公众关于本机关事权范围所涉及重大事项的报道评论情况,接受并回应社会舆论监督,制定并实施相应的新闻发布和公共关系计划。(四)执行上级行政机关指定的新闻发布和公共关系事务。(五)本机关规定的与政府新闻发布有关的其他工作。第九条 新闻发言人应当积极接受记者采访。新闻办公室应密切关注舆情,协助新闻发言人工作,为记者采访提供方便和服务。第十条 新闻发言人应加强本机关新闻发布制度建设,规范相关工作程序,加强本机关公职人员的媒介素养教育和公共关系培训,不断提高公职人员与新闻媒体沟通的水平。第三章 新闻发布的范围及内容第十一条 凡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区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室应主动启动相关程序,开展新闻发布工作:(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建议或向社会公众通报的。(二)舆论已经或可能广泛关注的事件、话题,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之内应公开说明相关情况的。(三)在公报、公告等形式之外需要进一步解释和说明的。(四)上级行政机关指定应开展新闻发布的。(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开展新闻发布的。第十二条 新闻发布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常规政府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要求公开并适合新闻发布的内容。例如就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为民办实事等进行发布。(二)社会热点:对新闻媒体及公众普遍关注的有关社会热点的事实确认、政府立场、政府所采取的措施及提示公众应注意的事项等信息。(三)突发公共事件:辖区内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信息,包括事件基本情况、政府立场、政府所采取的措施及提示公众应注意的事项等。(四)重要预警信息:包括即将发生自然灾害、政府将采取的公共管制措施等可能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情况。(五)重大活动:以本机关名义主办承办的社会文化、经贸交流、体育赛事、会展论坛等大型活动的相关信息。(六)对新闻媒体实施舆论监督的事项的及时回应。(七)其它需要对外发布、介绍的情况。
第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应规范新闻发布程序,明确工作责任,核实发布内容,确保真实准确。发布内容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新闻办公室应做好协调沟通和确认工作。第十四条 发布新闻,应当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有关法律、法规关于保密的规定。
第四章 新闻发布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室可以通过接受采访、发布新闻稿,召开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以及网络互动、发表声明、谈话等方式及时发布新闻。
第十六条 提请区政府常务会审议的重大事项涉及民生、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须事前对该事项实施后的公众反响、社会舆情进行预测和评估,制定宣传工作和公共关系工作方案,对新闻发布工作作出安排,再报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召开重要会议、组织大型活动、开展重大工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时,应对相关的新闻发布事务同步做出安排。
第十八条 新闻发布应遵循快速、主动、准确的原则,并采取合适的形式进行:(一)主动发布的常规信息,应在相关信息制作审定完成之后的 7 个工作日内组织新闻发布。(二)社会热点信息,应公众舆论情况及新闻媒体的采访诉求,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三)对于新闻媒体实施舆论监督所反映的问题,应积极回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公开处理结果。(四)发生突发公共事件,以及有可能发生的影响公众生活的事件,原则上应在启动事件处置预案两小时内发布已掌握的事件时间、地点、基本事实及现状等基本信息,并视事态发展及处置进展,开展后续发布,包括政府立场、政府所采取的措施及提示公众应注意的事项等信息。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纳入事件处置总体部署,坚持事件处置与新闻发布同步安排、同步推进。重大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应设立相应的新闻发布应急协调指挥机构,指导协调事件新闻发布。
第十九条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涉及重大事项的新闻发布方案和材料须及时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区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室应为新闻媒体采访工作提供便利、服务和必要保障,并不得以有偿服务方式向新闻媒体提供政府新闻信息。受理新闻记者采访申请过程中,有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要求新闻记者出示合法有效证件。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级行政机关新闻发布工作的督促检查,对工作不积极、造成工作陷于被动,或者违反本制度规定但情节轻微尚不构成问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第二十二条 如违反本制度规定,在新闻发布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一)依法应当发布新闻而不发布,或未在有效时间内发布,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二)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政策、重要工作,无故拒绝、阻挠记者合法采访,引起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三)对于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灾难、重大突发卫生事件、重大社会安全事件等,不及时发布新闻,或者故意发布虚假新闻,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四)违反程序规定擅自发布新闻,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五)拒绝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新闻发布指令,或延误时机,执行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六)未履行保密审查程序,致使国家秘密泄露或公开了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第二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应列席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全面深入了解涉及公众利益的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按照正常程序开展新闻发布工作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第二十五条 新闻发布工作所需经费应列入区本级财政预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建立新闻发布原始资料专门档案并加强管理。
第二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新闻发言人及从事新闻发布工作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东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公布 30 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