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胜区人民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办法
资料来源: 发布日期:2018-07-30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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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依申请公开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基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提出的申请,公开未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行为。为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保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492 号),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区各级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各部门申请获取政府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作原则)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坚持依法、公正、公平、便民、分级办理答复的原则。

  第四条 (申请方式) 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填写《东胜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向各行政机关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东胜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ds.gov.cn/)上下载电子文本。申请人可向东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室(电话 0477-8381678)或各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咨询相关申请手续。申请人可以当面向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也可采用数据电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个人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个人的姓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用途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用途第五条 (便民要求) 行政机关应当将本单位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依申请工作流程及时向社会公布,并编入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条件的可以设置政府信息申请集中代办窗口,并向社会公布。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条 (工作平台) 行政机关统一受理、办理和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指定专门的信息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主动公开)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方式和获取途径。

  第八条 (受理登记)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即时登记,出具登记回执。

  第九条 (保密审查)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同级保密工作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条 (答复)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二)属于不予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并告知其不予公开的理由。(三)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出具《政府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如能作区分处理,应当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七)如申请公开内容较为复杂或需要多个部门协作办理,可以提请上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组织重大依申请公开事项会商。(八)申请人就同一信息内容反复向行政机关提出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如再无新的信息可以公开,只做一次答复即可。答复尽量做到全面、准确、一次性公开。

  第十一条 (第三方利益)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 15 个工作日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公开。如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依法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十二条 (答复期限)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登记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答复期限,但应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三条 (期限中止)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计算,障碍消除后期限继续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自身信息获取和更正的程序)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注册登记、税费缴纳、社会保障等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当面向行政机关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对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并签名或盖章。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提供信息的时限和形式)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按该信息存在的实际状态提供。

  第十六条 (收费)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禁止行为) 行政机关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本行政机关有隶属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或个人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申请人提供。

  第十八条 (制度保障) 行政机关应确定受理机构,制定本单位依申请公开工作实施细则并上传至本部门门户网站的信息公开栏。实施细则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与工作机制,做到职责明确、措施得当、运行规范。

  第十九条 (监督) 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依申请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应定期组织监督检查。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的。(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三)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五)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救济途径)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信息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东胜区投诉举报电话 0477-8381621)。收到投诉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一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地震局、气象局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二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 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公共交通、物业、环保、通信、邮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 (解释) 本办法由东胜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 2018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附件

  2:政府信息公开登记回执附件

  3:政府信息公开延期答复告知书附件

  4: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附件

  5: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附件

  6: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附件

  7: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附件

  8: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附件

  9:补正申请通知书附件

  10:第三方意见征询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