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政发〔2022〕9号
各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各垂直协管部门:
当前,我区已进入森林草原高火险期。为进一步加强东胜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切实保护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十二届人代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发布森林草原禁火令。
一、森林草原禁火期
2022年3月15日至6月15日。
二、森林草原禁火区
国有、集体、个体林(草牧)场,风景名胜旅游区,林业重点工程区,草原生态保护工程区,地方生态工程区,人工针叶林区,城郊绿化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公路两侧绿化带,生态集中恢复区和境内所有森林草原区及野外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区域。
三、森林草原禁火期措施
严禁一切野外违规用火。
(一)严禁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草原。
(二)严禁在森林草原禁火区内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等野外用火。
(三)严禁在森林草原禁火区内野外吸烟、生火取暖、烧火做饭、野炊、烘烤食品、乘坐交通工具时向外丢弃火种等行为。
(四)严禁在森林草原禁火区内焚烧牧草、烧荒、烧木炭、烧地埂草、烧灰积肥或进行其它生产性用火。
(五)严禁将带火星的剩余燃烧物倾倒在户外。
(六)确需野外施工用火或进行爆破等活动,须经区防(灭)火指挥部批准,办理合法手续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方可实施。
(七)加强对未成年人及痴、呆、傻、精神病患者等特殊人群的监护和管理,落实好监护责任人,因监管不到位而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依法追究监护人相应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八)森林草原禁火区实行设卡管理,在重点林区、森林草原自然保护地以及旅游景区出入口设立临时检查站点和防火警示牌,禁止火源火种、易燃易爆物品等进入森林草原禁火区,进出车辆和人员实行“防火码”实名登记,依法接受防火安全检查,遵守防灭火相关规定。
(九)严禁四级以上风力的天气条件下进行任何野外用火行为。
四、森林草原禁火期特殊行业要求
森林草原禁火区内各类生产作业点、旅游景区(景点)及公路、电力、石油、天然气、能源等企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排查并消除森林草原火灾隐患,配足扑火机具,安排经过培训的扑火队员。凡不符合《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1号)、《草原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有关规定的,一律整改。能源、应急管理、交通运输、林业草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彻底清除公路两侧积累的煤渣、杂草等可燃物;农牧、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加大对烧茬、烧秸秆、点烧田(埂)、烧灰积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
五、森林草原禁火期落实重点行业责任
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综合执法、公路收费、出租车、邮政、物流、快递、煤炭等经营管理单位对过往或管理的车辆人员要加强防火宣传教育和管控措施,严禁丢弃烟蒂、火煤等火种,严禁因超载、包裹不严而将煤渣落于矿区之外区域。驾驶员、随车管理员为防火责任人。
六、森林草原禁火期备战要求
各类扑火队伍时刻保持战备状态,一旦发现火情,集中兵力科学扑救,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坚决杜绝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
七、森林草原禁火期严格落实责任追究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草原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由有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一)因不履行防火责任、拒绝接受防火检查、不消除火灾隐患、未批准擅自进入森林草原禁火区用火,过失或故意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等,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单位处以2000元至10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至5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要加强对野外违规用火的打击力度,严肃查处森林草原火灾案件并及时结案。
(二)检查发现辖区内存在防火责任制不落实、火源管理不严格、火灾隐患不整改、防火措施不完善、组织扑救不得力、监督检查不到位、指挥不力、严重失职等问题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内政发〔2015〕66号)等规定,严肃追究各级各有关部门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防范森林草原火灾的责任和义务,一旦发现森林草原火情,都应及时向辖区内乡镇人民政府(防火责任单位)或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报警电话:12119)。有关单位接到火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积极组织人员参与扑救。严禁动员未成年人、孕妇、残疾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救火。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无偿为报警提 供便利,禁止谎报、乱报、瞒报森林草原火情。
八、实施日期
本禁火令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