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发【2021】16号、《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胜区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政发【2021】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城市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区范围内在我局办理过登记事项的企业、单位、个人等要求东胜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各个执法队开展“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双随机”机制,是指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依照法定职责对被抽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的抽查机制。
第四条 随机抽查应当遵循合法、公正、随机等原则。在保证日常巡查频次的基础上,积极推行随机抽查。
第五条 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组织及协调下,区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全区范围内与我局事项相关的随机抽查工作。
第二章 抽查办法
第六条 我局专项业务室和法规室负责制定及修订管理范围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随机抽取规则。
随机抽查的对象指在我局办理过登记相关事项的企业、单位及个人。
我局法规室及各个执法队责建立健全本辖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七条 行政审批室从本辖区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开展执法检查。
第八条 随机抽查执法人员名单由东胜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各个执法队当中随机抽取产生,每次抽取的随机抽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行政审批室应当重新抽取执法检查人员。
第九条 随机抽查的方式应当以实地检查为主,结合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手段。
第十条 随机抽查应当依法进行,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
第十一条 行政审批室根据被检查对象的信用风险,调整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对寒暑假、重大节假日、违规行为高发时段和违规行为多发的地区等情况,应当开展专项检查。
第三章抽查内容
第十二条 检查对象的设置和宣传是否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是否按照其在我局登记的文书进行设置、宣传;设置、宣传期间检查对象是否做到相应的管理责任和安全责任:设置、宣传期满后检查对象是否及时进行了清理和场地恢复原状。
第四章 分类处理
第十三条 随机抽查发现问题应当按照下列方法进行处置。
(一)立即整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能当场整改的督促责任单位立即整改。对于短期难以整改的,督促责任单位限时整改。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处罚。
(二)及时通报。对随机抽查发现严重违规企业、单位或个人,视情况将其列入信用体系监管“黑名单”,并及时向同级公安、工商、通信部门通报,加强协作联合整治。
第十四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将案件线索移送相应监管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纪律要求
第十五条 随机抽查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党风廉政规定,不得妨碍被检查对象正常的经营秩序。
第十六条 随机抽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工作制度,严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暗查人员、时间、地点、单位及路线等信息。
第十七条 对违反抽查纪律、事前透露检查内容、接受被检对象贿赂,以及存在包庇隐瞒、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一经发现,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随机抽查不代替日常执法巡查、上级交办检查、群众举报核查、责令改正复查、集中整治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东胜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