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政策
资料来源:东胜区教体局 发布日期:2023-11-01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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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助范围: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按寄宿生总数的60%确定;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按在校生20%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按照鄂尔多斯市教育体育局等8部门出台的《鄂尔多斯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鄂教体发〔2022〕6号)认定结果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认定类级: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认定结果分A、B、C三个类级。

  A类:主要指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深度相对意外困难职工家庭子女等情况。

  B类: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小部分基本上学费用等情况。包括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家庭成员人身伤亡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长期卧病在床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父母一方亡故的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情况。

  C类: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能够提供大部分但尚不能完全提供基本上学费用等情况。包括父母(监护人)年迈、劳动力弱、失业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家庭成员因病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父母离异、监护人监护缺失、监护人无力履行监护责任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家庭成员中有多个正在接受全日制教育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等情况

  资助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非寄宿家庭经济学生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

  申请材料:申请资助的学生监护人,持相关佐证材料,于每学年开学后两周内向学生所就读的学校提出困难认定申请,并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学校提供)。

  相关佐证材料要求如下:

  1.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提供户籍所在地乡村振兴局备案的相关佐证材料。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学生提供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备案的相关佐证材料。

  3.烈士子女提供户籍所在地退役军人事务局备案的相关佐证材料。

  4.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提供户籍所在地残疾人联合会备案的相关佐证材料。

  5.深度相对意外困难职工家庭子女提供职工单位所在地总工会备案的相关佐证材料。

  6.B类和C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应的说明材料。

  学校不得要求学生及其监护人临时开具任何贫困证明类材料。

  申请方式:

  1.填写并打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持相关申请材料,到所在学校申请。

  2.该政策实行一学年一申请,一学年一认定制度,资助资金按学期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