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2019〕289号)规定: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保补贴的年龄为准);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现就2024年度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0〕57号)规定:劳动者通过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或以自由职业形式实现就业的,应在就业后30日内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就业登记。
2.就业困难人员申领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必须通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并办理灵活就业登记;离校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申领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必须办理灵活就业登记。社会保险补贴从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日期的次月起开始计算,未办理灵活就业登记的一律不予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3.已申报过社保补贴、补贴期限未满的就业困难人员,中断补贴后应重新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后可再次申报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4.申报补贴年度内,灵活就业标记属于无效状态或未办理灵活就业登记的人员不符合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领条件,不予发放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就业服务中心
2024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