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洁通排水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处罚决定鄂环罚〔2024〕1-8号
资料来源: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东胜区分j局 发布日期:2024-05-06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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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环罚〔20241-8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洁通排水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670671727R

地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富兴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马振平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东胜区分局工作人员于2024年3月1日对吉劳庆川实地检查时发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洁通排水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南郊水质净化厂)至装备制造基地久科康瑞的输水管线上有一处排水口正在排水,根据南郊水质净化厂的《排污许可证》排放口信息基本情况表,南郊水质净化厂仅有一处中水排放口,排放去向为敖包图拦蓄工程,经查明南郊水质净化厂实际排水去向与《排污许可证》所列信息不相符合,违反《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管理要求;2024年3月6日,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对该案件予以立案批准。2024年3月6日现场检查并确认上述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436日《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31日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432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鄂环罚告字〔20241-2号)。以上事实有《送达回证》为凭。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20页序号11的有关规定:“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排放一般水污染物,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经集体讨论,针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人民币九万元整(¥90,000.00)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胜区大队开具《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全国统一缴款渠道)》,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康巴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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