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资料来源:鄂尔多斯 发布日期:2010-05-29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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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办发[2010]43号
特 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区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新时期立法工作总体目标。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从2008年起,国家对法律和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2009年又对地方性法规的清理工作进行了部署。按照下位法必须符合上位法的原则,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既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客观要求,也是确保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如期实现的基本要求。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把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作为2010年工作的重点,主要领导要加强督促指导,并确定一位分管领导负总责,同时要抽调人员组成专门机构,集中力量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确保按时完成清理工作任务。

  二、清理范围和标准

  此次清理的规章包括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所有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规章清理工作主要围绕以下三类问题进行梳理,分别作出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等处理:一是规章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二是规章已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三是规章之间明显“不协调”的。在清理过程中发现其他问题的,可以一并处理。

  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包括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发布的所有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三、清理主体和依据

  规章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由自治区法制办负责清理;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规章和包头市人民政府规章由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和包头市人民政府负责清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按照“谁发布,谁清理”的原则,由规范性文件的发布机关进行清理。

  清理依据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以及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

  四、清理时间和要求

  (一)清理工作要在2010年10月31日前完成。对于与上位法“不一致”,需要废止、宣布失效、修改或者作其他处理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在此日期之前完成相关工作,规章须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规范性文件要由发布机关处理完毕。对于“不适应”、“不协调”还需进一步修改的规章,可列入立法规划或年度立法计划,分步骤修改。

  (二)规章清理完毕后,要以政府令形式予以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完毕后,要向社会公布废止、失效和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在完成清理工作的同时,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各部门要将清理情况报告和清理情况统计表报自治区法制办,其中盟市清理情况报告中应包括盟市本级及其部门、所属旗县(市、区)及其部门的清理情况,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人民政府应同时报送《规章清理情况统计表》,由自治区法制办对全区清理情况进行汇总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上报。

  附件:1.规章清理情况统计表

        2.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件1  规章清理情况统计表

规章制定单位名称  
纳入清理范围的规章 总计   件

  一、已废止的规章

  (合计  件)

序号 规章名称 废止日期 备注
       
       
       

  二、已宣布失效的规章

  (合计  件)

序号 规章名称

  宣布失效

  日 期

备注
       
       
       

  三、已修改的规章

  (合计  件)

序号 规章名称 修改日期 备注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附件2  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规范性文件发布单位名称  
纳入清理范围的规范性文件 总计   件

  一、已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合计  件)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废止日期 备注
       
       
       

  二、已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合计  件)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宣布失效

  日 期

备注
       
       
       

  三、已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合计  件)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修改日期 备注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