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享受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对象
(一)凡生前具有鄂尔多斯市常住户籍的城市和农村低保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三民”对象、流浪乞讨人员和儿童福利院孤儿、重点优抚对象,百岁以上老年人以及因公牺牲的公安人员、武警战士和现役军人,死亡后火化并在殡仪馆寄存或在公墓安葬的,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同时每人补贴公墓费2500元。
(二)凡生前具有鄂尔多斯市常住户籍的农村牧区居民、城镇失业人员等不享受职工丧葬补贴待遇的居民,死亡后火化并在公墓安葬的,补贴公墓费2500元。
(三)凡生前具有鄂尔多斯市常住户籍的人员,死亡后骨灰处理采用树葬、花葬、草坪葬、深埋葬(以上四种方式均不留坟头)、撒散等生态节地安葬方式的人员,享受免除安葬费用及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二、生态节地葬内容及方式
(一)在公墓内,骨灰采用树葬、花葬、草坪葬、深埋葬(均不留坟头)等生态节地安葬方式,由公墓管理部门负责安葬。
(二)在火化区范围内,骨灰采用生态节地安葬方式,由公墓管理部门安排专门人员施工,由东胜区民政局认可并出具生态节地葬证明;安葬地点应选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和水库、湖泊、河流的堤坝以及铁路、公路两侧。
(三)骨灰采用撒散方式的,具有承担民事行为能力的承办人提出申请,殡仪馆或公墓管理部门签批认可并实施操作,报旗区民政局审核确认。
三、享受惠民殡葬政策需提供证件
(一)由法定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三份);
(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三份);
(三)享受惠民殡葬服务的有效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如低保证、“三无”人员证、“三民”证、重点优抚对象相关证件、社保部门提供的相关证件或证明(下岗失业证、非城镇户口薄、公安人员、武警战士和现役军人相关证件、公墓安葬证、公墓管理部门出具的生态安葬证明) (一式三份);
(四)经东胜区民政局确认的其他材料(儿童福利院孤儿、流浪乞讨人员、百岁以上老年人等相关证明)。
四、实行生态安葬方式提供材料
(一)火化证或火化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三份);
(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三份);
(三)公墓出具的生态节地安葬方式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三份)。
五、惠民殡葬政策办理程序
(一)提交证明材料,填写《鄂尔多斯市享受惠民殡葬费用审批表》;
(二)区殡仪馆签批认可;
(三)区民政局、财政局审核、盖章;
(四)享受惠民殡葬政策的居民在殡仪馆和公墓办理丧事宜时,需先将所有费用支付殡仪馆,其中惠民殡葬补贴部分待审核后退还承办人;
政策详询:0477-8370146 8103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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