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胜区矿区移民安置补偿办法》(东政发〔2020〕21号),以下简称《补偿办法》经东胜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于2020年6月22日正式印发并施行,现就《补偿办法》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补偿办法》的目的?
为了维护矿区群众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有效解决矿群矛盾,确保公平、合理、有序开展搬迁补偿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东胜区矿区移民安置补偿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二、实施矿区移民搬迁的原则?
《补偿办法》第二条规定:矿区移民搬迁按照“谁开采、谁补偿”的原则,以整体移民的方式对矿区群众进行一次性搬迁。
三、实施矿区移民搬迁的范围?
《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矿区移民搬迁范围:划入煤炭企业井田范围面积占到所在村民小组总土地面积50%以上的村民小组,或煤炭生产严重影响到当地群众生产生活,经区人民政府研究确定应当划入矿区移民搬迁范围的村民小组。
四、实施矿区移民的工作程序?
实施矿区移民按以下程序:企业申请—政府通告—征求意见—组织实施。
五、实施矿区移民搬迁的房屋及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补偿办法》第十条规定:矿区移民搬迁房屋及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一)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由区人民政府制定(本办法附表);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未纳入补偿标准范围内的其他建筑,根据走访调查情况,分别确定补偿原则与补偿标准。
(二)本社户籍村民符合宅基地资格的所建房屋按照“一户一宅”进行补偿,建筑面积在210平米以内(含210平米)的,按照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建筑面积超出210平米,超出面积按照当前房屋建造成本价折旧后进行补偿。
1.宅基地使用权已被收回的,不再享受“一户一宅”政策,现有房屋均按照当前房屋建造成本价折旧后进行补偿。
2.实行产权置换的,结合“一户一宅”政策进行补偿。已经置换面积加现有房屋面积在210平米以内(包含210平米)的,现有房屋面积按补偿标准进行补偿;置换面积加现有房屋面积超出210平米的,超出面积按照当前房屋建造成本价折旧后进行补偿。
(三)非本社户籍村民所建房屋的补偿
1.具备相关部门审批手续所建房屋:以自然资源部门和镇人民政府批准的建筑面积为依据按照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2.不能提供相关部门审批手续的建筑,根据村民小组实际情况,制定本村民小组的矿区移民搬迁安置实施方案,具体明确此项补偿标准。
六、根据《补偿办法》被搬迁村民可以享受哪些补偿?
(一)实施矿区移民时,未享受生态(扶贫)移民等政策的村民享受以下补偿。
1.房屋及附属设施、地上附着物(树木)和土地流转、土地塌陷补偿。
2.按照《矿区移民通告》对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搬迁协议,并自愿拆除原有住房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给予每人10万元的奖励。
3.一次性每户给付过渡费1.5万元。
4.除财政供养人员、国有企业正式员工,已参与生态移民、扶贫移民的人员外,确定为矿区移民安置范围内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给予每人8万元购房补贴。
(二)实施矿区移民时,已享受生态(扶贫)移民等政策的村民享受以下补偿。
1.房屋及附属设施、地上附着物(树木)和土地流转、土地塌陷补偿。
2.按照《矿区移民通告》对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搬迁协议,并自愿拆除原有住房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给予每人10万元的奖励。
3.给予每人3万元购房差额补贴。
七、纳入矿区移民安置人员的范围?
《补偿办法》规定:确定为矿区移民安置范围内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发布矿区移民的通告之日前出生或落户)。
八、搬迁补偿费支付流程?
签订补偿协议—公示7天无异议后—拆除房屋及附属—领取补偿款。
九、地上附着物(树木)的补偿?
按照《补偿办法》的附件《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中树木补偿标准进行评估,每亩树木数量实际成活超过或等于110株的按110株计算,低于110株的按实际数量计算。
十、土地补偿方式
按照《补偿办法》,矿区移民的土地补偿的主要方式是实施土地流转或进行土地塌陷补偿。
十一、什么是土地流转?
《补偿办法》所指的土地流转是指村民将承包的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租给煤炭企业。
十二、煤炭企业在搬迁安置补偿过程中涉及工作?
1.煤炭企业依据开采计划,向区人民政府提出矿区移民搬迁申请。
2.煤炭企业应将拟开采井田的井上下对照图及3年左右矿区移民搬迁计划提前上报东胜区人民政府。
3.煤炭企业应建立井田管护机制,承担后续管理主体责任,日常排查采空区塌陷及防火安全隐患,如发现各种乱栽乱种、私搭乱建等违法现象,应及时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有关执法部门反映。
4.煤炭企业在开采过程中对依法建设的工程项目、住宅等造成毁损的,由煤炭企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5.煤炭企业要全程参与矿区移民搬迁补偿工作,搬迁补偿、住房安置补偿、土地塌陷补偿、过渡费、迁坟费、评估费、测绘费、垃圾清运费、生态恢复治理费和因矿区移民产生的工作经费及其他所有相关费用均由煤炭企业承担,据实按时支付。
6.解决东胜区境内矿区移民安置补偿遗留问题。
十三、本办法实施前已进行矿区移民,前后政策如何衔接?
《补偿办法》执行前已签订的《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煤炭矿区房屋拆迁补偿合同》《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煤炭矿区土地流转合同》《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煤炭矿区土地塌陷补偿合同》仍按原合同执行,不再另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