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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环罚〔2024〕1-1号
鄂尔多斯市巨鼎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667317401J
地址:鄂尔多斯市装备制造基地
法定代表人:刘艳飞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4日对鄂尔多斯市巨鼎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2023年12月31日在线监控设施烟尘日均值排放浓度为35.648mg/m³,标准值为30mg/m³,超标倍数为0.188倍。
以上事实有2024年1月4日《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月4日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月15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鄂环罚告字〔2024〕1-1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与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我局提出申辩或听证要求,视为放弃申辩或听证的权利。以上事实有《送达回证》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规定,经集体讨论,针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壹拾万壹仟捌佰捌拾元整(¥101,880.00)。
限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胜区大队开具《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全国统一缴款渠道)》,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康巴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23日
关于对鄂尔多斯市巨鼎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zi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