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农牧厅 关于开展2025年度中央服务业发展专项 (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申报工作的通知
资料来源:商务局 发布日期:2024-10-15 10:52
字号:
打印: 保存:
各盟市商务局、财政局、农牧局:

   按照《关于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促进农村消费的意  见》(商流通发〔2021〕99号)《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 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要求,自治区商务厅、 财政厅、农牧厅组织开展2025年度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申报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

  (一)补齐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以人口相对聚集的乡镇为重点,支持升级改造一批商贸中心、大中型超市、集贸 市场等,完善冷藏、陈列、打包、结算、食品加工等设施设 备。鼓励连锁商贸流通企业、电子商务平台等下沉农村,发 展连锁经营和电子商务,打造乡镇商业集聚区。

  (二)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发挥县城和乡镇物 流枢纽作用,支持建设改造一批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快 递物流站点,完善仓储、分拣、包装、装卸、运输、配送等 设施,增强对乡村的辐射能力。整合县域邮政、供销、快递、 商贸企业等物流资源,开展日用消费品、农资下乡和农产品  进城等物流快递共同配送服务,降低物流成本。

  (三)改善优化县域消费渠道。引导大型流通企业下沉供 应链,布局一批县域前置仓、物流仓储等设施,提供直供直 销、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库存管理等服务。鼓励本地商贸 流通企业组建联合采购平台,加大农村地区商品投放力度。 发展购物、餐饮、亲子、娱乐、农资等多种业态,承接市民 下乡和农民进城消费。

  (四)增强农畜产品上行动能。引导商贸、电商、快递、 物流企业围绕农村产品上行,建设分拣、预冷、初加工、配 送等商品化处理设施,加强标准和品牌应用,提高农畜产品 商品转化率。整合现有县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网点,统筹产品 开发、设计、营销、品牌等服务,拓宽农畜产品上行渠道, 提高农村电子商务应用水平。

  (五)提高生活服务供给质量。引导农村邮政、供销、电

  商、商贸流通企业从传统批发、零售向综合性服务转变,整 合购物、订餐、家政、职介、租赁、同城配送等服务,提高 社区、村镇生活服务的便捷性和服务质量。引导商贸流通、 电子商务、生活服务与现代农业、乡村旅游、加工制造等特 色产业跨界融合,增强服务业推动生产、促进流通、扩大消 费的功能。

  (六)健全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支持改 造建设县域再生资源回收分拣中心与废旧家电家具回收、 中转、集散站点。支持乡镇商贸中心等商业网点提供废旧 家电回收、二手家电经销、维修等生活服务,改造建设废 旧家电暂存、周转相关设施,增加服务功能。支持废旧家 电回收企业配备再生资源回收车辆,推广“以车代库”等灵 活流动回收模式,统一服务规范,延伸回收网络,实现废 旧家电即收即走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主体:“试点县”申报主体为旗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级项目申报主体为项目实施主体。

  (二)申报项目按照“储备一批、成熟一批、支持一批” 的原则,重点支持项目需提前入库,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

  原则上不予支持。

  (三)建立补贴项目遴选与公示制度,各地区通过项目 遴选与公示后的项目,要列入“项目清单”。自治区级项目由 项目实施主体向盟市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盟市主管部门审核

  后报自治区主管部门进行评审。邮政、供销拟申报项目须提 前取得自治区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四)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拟支持项目建设周期应在2024 年9月-2025年10月之间。

  三、资金使用

  (一)原则上,专项资金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建设投资 的30%。鼓励各地统筹好自有财力,合力推进县域商业建设 行动。专项资金向基层倾斜,最终安排使用到旗县(区)的 比例不低于90%。

  (二)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引导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 通过贷款贴息、购买服务、以奖代补等方式撬动社会资本, 推动县域商业发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县城综合商贸服务 中心、村级便民商店不列入中央财政支持方向,通过市场化 手段推进建设改造。自治区级项目为跨区域物流、供应链等 面向县域的重点项目。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及偿还债务,不得 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包括项目相关的审 计、监理咨询、验收等费用),以及新建扩建政府性楼堂馆 所等明令禁止的相关项目建设,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不得用 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租金、偿还债务等。对已 从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资 金,杜绝同一项目重复申报、多头申报、重复支持。

  四、申报材料

  (一)盟市审核推荐表(附件1)

  (二)申报旗县(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基本 内容及具体要求(附件2)

  (三)总体目标及年度分解任务(附件3)

  (四)2025年度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试点县”计划支持项 目清单(附件4)

  以上申报材料均须统一采用A4 纸打印,编制目录,按 上述材料内容顺序装订成册(胶装),并盖申报单位公章。

  五、申报程序

  (一)组织申报。各盟市商务、财政、农牧局(以下简 称盟市主管部门)统筹推进本地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 共同组织本地区申报工作,各盟市拟推荐“试点县”数量不超 过3个、自治区级项目不超过1个。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级 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内财建规〔2024〕2号)和2025年 预算编制要求,各盟市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级项目库”系统申报材料,并完成盟市审核流 程,于10月31日前将申报项目报送到自治区。自治区级项 目库系统技术支持电话:0471-4196267、4192395。

  (二)编报方案。申报地区紧紧围绕《县域商业建设指 南》“3个全覆盖7个约束性指标”,以县乡村商业网络体系 和农村(牧区)物流配送“三点一线”为重点,编制申报工作 方案。申报工作方案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方案需 明确工作底数,确定到2025年总体目标、年度分解任务、重点举措、项目清单、项目计划、资金计划、绩效考核、项 目验收、保障措施等内容。方案(含计划支持项目)上报后 原则上不得变更,后期将作为验收的重要依据。

  (三)盟市初审与推荐。各盟市主管部门按照“公平、公 正、公开”的原则,对旗县(区)人民政府上报的方案(含项 目)以及自治区级项目进行审核,择优排序向自治区推荐, 推荐结果应提前进行公示,盟市主管部门需填写审核推荐表 (附件1),可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初评。

  (四)评审与公示。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农牧厅组 织开展评审工作,“试点县”及自治区级项目名单将通过内蒙 古自治区商务厅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六、工作要求

  (一)申报单位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保 证项目相关建设手续合规。对于伪造、提供虚假材料的项目 申报地区,取消其申报资格。

  (二)各盟市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负总 责,制定属地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方案,明确年度“试点县”推  荐名单、项目清单与分年度计划,履行项目审核、指导培训、 监督检查等属地管理责任,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对年度任 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

  (三)各旗县(区)人民政府是县域商业建设“试点县” 的直接责任主体,盟市主管部门是自治区级项目的直接责任  主体,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和绩效管理,开展工作规划、确定项目、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绩效自评、项目验收等各项工作。

  (四)建立健全项目监管机制。建立专项工作机制,明 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建立管理制度,明确具体管理内容与措 施;建立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拨付及验收标准;按照自 治区日常监管制度,落实监管责任。

  (五)各盟市主管部门、旗县(区)人民政府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健全项目和资金信息公开机制,主动接受 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六)2020—21021年度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资金 拨付情况、2022—2023年度县域商业试点县资金拨付情况将 纳入2025年度县域商业“试点县”评审指标体系,评审时根据 盟市拨付情况对申报旗县进行赋分。未按要求完成拨付的电 商示范县不得申报。

  七、报送时间及数量要求

  各盟市主管部门于2024年10月31日前,统一将盟市 推荐文件、试点县及自治区项目申报材料、公示情况等报送 至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农牧厅,逾期不再接受申报。纸质7份,电子版3份(PDF 格式文件)    

八、联系方式

  商务厅:王亚鸣

  财政厅:李  荪

  农牧厅:曹丽霞

  联系方式:6945209

  联系方式:4192185

  联系方式:6652090

  附件:1.盟市审核推荐表

  2.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基本内容及具体要求 3.总体目标及年度分解任务

  4.2025年度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试点县”计划支持 项目清单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2024年9月26日

  

关于开展2025年度中央服务业发展专项(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申报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