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文化和旅游局 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东胜区分局关于建立文物保护协作机制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
为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文物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认识加强文物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牢固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协作配合做好基本建设工程用地文物前置审查审批工作,按照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然资源厅、文物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用地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内文物发〔2024〕24号)和鄂尔多斯市文化和旅游局、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建立文物保护协作机制的通知》(鄂文旅发〔2024〕74号)要求,为有效落实地上文物“先调查,后建设”、地下文物“先考古,后出让”制度,现就文物行政部门与自然资源行政部门建立文物保护协作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基本建设工程选址,应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避让的,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二、文物行政部门应会同自然资源行政部门,充分运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和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基础数据,结合各自职能职责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及时掌握文物资源最新数据,将文物资源的空间信息汇交至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实现数据共享与动态维护。把文物保护管理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统筹划定包括城市紫线在内的各类历史文化保护线,明确保护范围和管控要求,区、镇(街道)在编制、修改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将文物行政部门划定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水下文物保护区、地下文物埋藏区等在内的历史文化保护线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一张图”系统,实行严格保护。
三、自然资源行政部门在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时,应函询同级或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对用地选址范围内有无文物遗存分布的审查意见。文物行政部门应根据文物调查情况提出同意建设或同意建设但需履行文物行政许可程序后办理或不同意建设的意见用地选址,如果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或建设控制地带,应提供相应保护级别文物行政部门的审查意见,其中涉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应提供自治区或国家文物行政部门的审查意见。
四、自然资源行政部门应将依法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信息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或其他方式同步共享到文物行政部门,强化信息沟通。同时文物行政部门可视工作需要,向自然资源行政部门申请获取所需的规划许可信息,自然资源行政部门应积极配合文物行政部门提供相关规划许可信息。
五、自然资源行政部门在编制土地储备计划时,应征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严格落实地上文物“先调查,后建设”、地下文物“先考古,后出让”制度,文物行政部门应对拟储备土地进行文物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函告自然资源行政部门。经文物行政部门实地调查认为可能存在文物遗存的地块(具体空间范围由文物行政部门商自然资源行政部门确定)应进行考古勘探工作,如在考古勘探过程中发现文物遗存,自然资源行政部门不予纳入收储计划。自然资源行政部门应将已完成考古工作地块的供地信息及时推送文物行政部门,确保落实文物保护要求。对文物行政部门实地调查认为可能存在文物遗存的地块未完成考古工作急需供地的,自然资源行政部门应商请文物行政部门尽快开展考古工作。
六、文物行政部门根据规划许可信息对建设项目用地文物保护情况进行检查、抽查时,如发现未依法办理文物保护许可手续擅自施工的,应督促、指导、协助基本建设单位办理有关手续,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查处。在文物保护单位日常巡查时,如发现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基本建设工程未依法办理文物许可或规划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查处并及时通报自然资源行政部门;发现因规划许可问题可能导致基本建设工程影响文物安全或环境风貌的,应当积极协调自然资源行政部门研究处理措施,依法依规解决。自然资源行政部门在受理、审查规划许可申请时,如发现基本建设工程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或建设控制地带,尚未办理文物保护许可手续,应当告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办理文物保护许可手续。
七、本文物保护协作机制运行期间因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文化和旅游局 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东胜区分局
202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