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股室、中心:
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东胜区审计局审理会议规则(试行)》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审计局
2022年8月16日
东胜区审计局审理会议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审计机关业务管理,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和上级审计机关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审理会议,是指区审计局在作出审计结果类文书之前进行集体研究审定的会议。
第三条 以下审计项目应当提请审理会议审议:
(一)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单位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项目;
(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责任审计项目;
(三)预算执行审计项目;
(四)重大、复杂的审计项目;
(五)重大政策跟踪审计和行业综合性审计项目;
(六)其他应当由审理会议审定的项目。
第四条 审理会议由审理委员会成员参加。
审计组组长、主审列席本审计项目的审理会议,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须经会议主持人批准(必要时可邀请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审理会议由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分管审理工作的局领导主持审理会议。审定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移送事项(违法违纪案件线索移送处理另有规定的除外)、审计信息等。重点审定复杂疑难问题以及与审计对象存在不同意见的问题。
第五条 审理会议由法规审理与监督检查室提出议题后,报请局领导批准召开,办公室负责审理会议的会务工作,各审计组负责将审核复核审理后、并经分管审理工作的局领导审签同意的审计项目提交审理会议审议。
每次审理会议的召开要提前通知参会人员具体时间,并提供本次上会需要审定的审计项目名单等。
第六条 审计组负责准备会议材料(需经审计组长签字),主要包括:
(一)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审计信息等审计结果类文书的代拟稿;
(二)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
(三)审计组对被审计对象反馈意见的说明;
(四)审理意见书及审理意见采纳情况说明书;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审计组要将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建议书、审计信息等代拟稿纸质件提前3日送达相关审议人员,参与审议人员应当提前认真审阅,提出书面审阅意见。
第八条 审理会议的主要议程是:
(一)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议题;
(二)审计组组长或者主审人员汇报审计发现主要问题初步处理意见(简要概述)、移送相关事项、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意见书及采纳和不采纳情况(分别说明采纳及不采纳的理由),对审理意见的采纳情况,对有分歧的审理意见提交审理会议审定,汇报要提炼精要、突出问题重点;
(三)法规审理与监督检查室审理人员汇报审理意见及采纳情况,对有分歧的审理意见详细说明情况;
(四)审计组列席人员补充发表意见;
(五)法律顾问发表意见(必要时邀请法律顾问列席);
(六)审委会成员发表意见;
(七)主持人根据会议讨论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形成会议决定。
第九条 审理会议对以下内容进行审议:
(一)审计报告和专项审计调查报告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审计评价是否恰当,审计建议是否可行;
(二)是否应当采纳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
(三)处理处罚的意见和自由裁量的幅度是否恰当;
(四)移送事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对反映涉嫌重大违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的审计信息进行审定;
(六)其他需要审定的事项。
第十条 参加会议的人员要集中精力、认真思考、积极发言,对每个审计项目均应当在现场发表明确的意见并签名,会议由专人作记录。
第十一条 法规审理与监督检查室根据审理会议决定起草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参会人员签字、局主要领导审签后,交审计组执行,并归入审计业务档案。
第十二条 审计组根据审理会议决定采取措施,补充查证,修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审计信息等审计结果类文书,并通过规定程序办理发文。审计组如未按审理会议纪要内容出具各类审计文书,对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负责并对相关人员依照规定进行追责问责。
第十三条 需要召开两次以上审理会议研究的审计项目、同类审计项目等,可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和会议研究的重点,简化会议相关程序。
第十四条 对未列入审计项目计划、临时交办审计事项或其他不需要召开审理会议的审计事项,经审计组提出,分管局领导审签,报局主要领导批准后,可以简化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参会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因故确实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六条 审计组出具的各类正式审计文书应当同时送办公室备案。各股室及所有审计工作人员不得私自保存任何审计文书及相关资料,对违反规定的,进行追责问责。
第十七条 审理会议记录由局办公室负责保管,查阅会议记录需经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八条 审理会议参会人员及列席人员应当遵守会议纪律,保守秘密,不得泄露审理会议审定内容,对违反者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东胜区审计局法规审理与监督检查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东审发〔2018〕12号《东胜区审计局审理业务会议规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