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01824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检察 |
发布机构 |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 号 | 东人社发〔2024〕281号 |
成文日期 | 2024-09-24 | 公文时效 | 正常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01824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检察 |
发布机构 |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 号 | 东人社发〔2024〕281号 |
成文日期 | 2024-09-24 |
公文时效 |
你公司部分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申请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七条、《内蒙古关于认真做好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劳社办字〔2008〕112号)第一条之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部分岗位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3人。
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加班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对于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劳动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而且每周至少休息1天。
三、职工工作时间包括准备结束时间、作业时间、职工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
(一)准备结束时间系指职工在工作日(班),为完成生产任务或作业的准备和结束所消耗的时间;
(二)作业时间系指职工直接用于完成规定的生产任务或作业所消耗的时间;
(三)职工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系指职工因自身的生理需要必须中断正常工作的时间。
职工在正常上班时间,因企业原因造成临时停工待料的,在单位停工待料时间应计入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四、你公司要将本批复意见在单位内公示,明确实行的工种及人员,不得混岗混员、擅自扩大实行范围。要结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职工工作和休息制度,向全体职工公布,并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的具体工作和休息制度、劳动报酬等内容在集体合同和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
你公司可根据以上原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五、本次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期限为一年,自2024年9月24日起至2025年9月23日止,到期如需继续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必须重新申请。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24日
原文下载:(东人社发〔2024〕281号)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上海拓米电子材料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部分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批复.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