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2-04334 | 主题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发布机构 |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文 号 | 东国资发〔2022〕48号 |
成文日期 | 2022-12-01 | 公文时效 | 正常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2-04334 |
主题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发布机构 |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文 号 | 东国资发〔2022〕48号 |
成文日期 | 2022-12-01 |
公文时效 |
各直属国有企业:
现将《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年12月1日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监管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对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务监督工作,规范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提高企业经营管理和风险防控水平,为核定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国资委财务预算管理办法》《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办法》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预算,是指企业以发展战略为导向,在对未来环境预测的基础上,对预算年度内企业各类经济资源、经营、投融资等行为合理预计,确定预算期内经营管理目标,并围绕预算目标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的一系列管理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预算报告,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区国资委有关工作要求,以统一的编制口径、报表格式和编报要求,对企业预算年度内资本运营、经营效益、现金流量及重要财务事项等进行预测、对企业编制的财务预算进行全面反映的报告文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预算管理是指区国资委对企业财务预算编制、调整、备案、执行、考核的管理工作,引导和督促企业切实建立以全面预算目标为中心的各级责任体系。
第二章 财务预算的组织
第五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财务部门领导应当对企业财务预算编制、报告、执行和监督工作负责;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对财务预算编制的合规性、合理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企业财务管理部门为财务预算管理责任部门,具体负责企业财务预算编制、调整、上报、执行和日常监控工作,企业财务管理部门在财务预算编报中履行以下职责:
1.根据企业战略规划和年度经营目标,组织企业财务预算的编制、审核、汇总及报送工作。
2.拟定企业财务预算方案和财务预算调整方案;
3.协调解决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4.检查企业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5.及时总结分析企业内部各有关部门及所属全资、控股子企业财务预算完成情况。
第七条 企业各单位(含企业各职能部门及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为财务预算执行单位。企业各单位应根据企业财务管理部门的统一要求,认真做好本单位财务预算编制工作,严格执行经核准的财务预算。
第八条 企业应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方式,依据财务管理关系,层层组织做好企业各单位财务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
第三章 财务预算内容和编制范围
第九条 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坚持以战略规划为导向,正确分析判断市场形势和政策走向,明确预算编制前提、科学应用预算编制方法和预测年度经营目标,合理配置内部资源,实行总量平衡和控制,避免预算指标过高或过低。
第十条 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将内部各职能部门和所属全资、控股子企业全部经营活动纳入预算编制范围,全面预测财务收支和经营成果等情况。
第十一条 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报表与年终财务决算报表的编制范围、口径应当一致,对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所属企业编制合并财务预算报表、
第十二条 企业应建立财务预算编制协调管理制度。企业内部业务和职能部门应相互协调、配合做好财务预算编制工作。
第十三条 企业应根据行业特性和不同预算项目,合理选择固定预算、弹性预算、滚动预算、零基预算、概率预算等方法编制预算,并积极与行业先进水平单位对接。
第十四条 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覆盖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领域、层次、环节,财务预算包括人工成本预算、成本费用预算、利润表预算、资产负债表预算、现金流量表预算等.
第十五条 企业应根据行业特性和自身特点合理设计财务预算基础指标体系,并重点关注企业经营类指标编制,主要包括营业总收入、营业总成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净资产收益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等,具体重点关注指标注重与区国资委批准指标体系相衔接。
第十六条 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加强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投资以及金融性资产投资业务的风险评估和预算控制。对资产负债率过高、偿债能力低下以及投资回报差的企业,应严格控制投资规模;不具备从事高风险业务的条件、存在重大投资风险的企业不得安排高风险业务的投资预算。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预算,加强非主业投资和无效投资的清理。对已立项的投资项目,应编制资金筹措和资金投入进度预算。
第十七条 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准确预测年度现金收支、结余和缺口,合理规划现金收支与配置,优化现金流量,加强应收应付款项的预算控制,增强现金保障和偿债能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平衡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及筹资活动现金流量。
第十八条 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规范制定成本费用开支标准,严格控制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和规模,加强投入产出的预算控制。对于成本费用增长快于收入增长且成本费用利润率下降的企业,编制财务预算时应重点突出降本增效,适当压低成本费用的预算规模。对人工成本的预算,要通过分析企业所处发展阶段的效益水平,以及企业所在行业人工成本的平均水平,按照区国资委考核分配及工资预算相关管理规定,合理确定人工成本的预算规模,做到总量控制、结构合理,经营效益下滑的企业应严格控制工资水平。结合政府对“三公经费”的管理要求,严控公务差旅费、接待费、会议费、汽车购置和运行等费用的预算开支。
第十九条 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注重防范财务风险,严格控制担保、抵押和金融负债等规模。资产负债率过高、存在较大偿债压力的企业,应当适当压缩金融债务和控制担保预算规模。
第二十条 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将逾期担保、逾期债务、不良投资、不良债权等问题的清理和处置作为重要内容,在全面预算报告中予以重点分析说明,积极消化潜亏挂账,按企业会计准则合理预计资产减值准备,控制新潜亏的出现。
第二十一条 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按照区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相关管理规定,以上年度财务决算归属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为依据,测算企业预算年度应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统筹保障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的资金。对留存在企业的未分配利润要实行严格规范的管理,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第二十二条 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由以下部分构成:
1.年度财务预算报表;
2.年度财务预算编制说明;
3.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财务预算决议文件;
4.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报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规模、质量及结构;
2.企业预算年度内主要业务预计实现经营成果及利润分配情况;
3.企业预算年度内为组织经营、投资、筹资活动预计发生现金流入和流出情况;
4.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达到的生产、销售或者营业规模及其带来的各项收入、发生的各项成本和费用;
5.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发生的产权并购、长短期投资以及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及资金来源,企业土地、物业出租收益情况产权转让和重大资产处置资金回流、资金安排的情况;党建工作经费、安全生产经费安排情况;
6.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对外筹资总体规模与分布结构;
7.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发生营业成本、税金、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的结构及金额及重点成本费用的预计开支情况,包括预计发生的人工成本、自主创新和研发支出、资产减值准备等。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通过年度财务预算编制说明对年度预算报表编制及预算管理有关情况进行分析说明。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编制说明包括以下内容:
1.财务预算编制工作组织情况;
2.上一年度对预算管理工作进展情况、预算执行结果、执行差异原因及改进措施等分析和总结;
3.预算年度内预算编制基础、基本假设及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及其变化情况;
4.预算年度内预算编制范围及上年度预算编制范围的差异变化原因;
5.预算年度内企业所面临的市场形势、主要业务经营情况、重大事项安排因素及生产经营主要预算指标的客观分析预测和说明;
6.预算年度内全面预算执行保障措施以及可能影响主要预算指标的事项说明;
7.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第四章 财务预算编制时间和报备程序
第二十五条区国资委于每年11月初向企业提出编制
具体要求,11月至下年度3月底,企业按照财务预算编制原则组织做好本企业财务预算编报工作。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按照下列程序,以正式文函向区国资委报送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1.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企业将经董事会审议后的审议决议和财务预算报告一并报送区国资委;
2.尚未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企业将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的审议决议和财务预算报告一并报送区国资委;
3.国有控股公司的财务预算报告,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会批准后报送区国资委。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在次年3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含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报送企业编制的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第二十八条 企业财务预算报告应加盖企业公章,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
第二十九条 对于企业上报的财务预算存在质量问题的,区国资委要求企业及时进行整改,其中对于严重脱离实际、各相关预算指标不衔接的,要求企业重新编制上报财务预算报告。
第五章 财务预算执行、调整与监督
第三十条 企业财务预算部门按照规定时限应及时将财务预算指标向各预算执行单位进行层层分解,各预算执行单位将分解下达的年度财务预算指标细化为季度、月度预算,通过实施分期预算控制,实现年度预算目标。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严格执行年度财务预算,切实加强投资、融资、担保、资金调度、物资采购、产品销售等重大事项以及成本费用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和监督,明确超预算资金安排的审批程序和权限。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预算执行制度,定期召开预算执行分析会议,通报预算执行情况,研究、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十三条 企业监事会应对企业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违反审批程序或未经规范程序的预算外项目支出或项目超支的事项应予纠正,并在年度监督检查和工作报告中对企业预算执行情况作专项说明。
第三十四条 经区国资委备案后的企业财务预算执行应当保持稳定,不得随意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财务预算编制基本假设发生重大变化的,可在年度内10月底前予以调整:
1.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
2.国家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3.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4.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5.其他重大影响因素。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将财务预算调整情况及时报区国资委备案,具体内容包括:主要指标的调整情况、调整的原因、预计执行情况及保障措施。
第三十六条 预算年度结束,企业应及时上报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区国资委将依据经审计的年度财务决算数据对企业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核查和评价,并将企业财务预算执行结果纳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范围。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所编制上报的财务预算在合规性、合理性、完整性和可行性存在严重问题的,区国资委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财务预算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或者上报的财务预算报告与内部财务预算不符的,区国资委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九条 企业编制年度财务预算主要指标与实际完成值差异较大的,区国资委将要求企业作出专项说明,无正当理由的,区国资委在当年的经营业绩考核中给予降级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下载: 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