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19-01385 | 主题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发布机构 |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 文 号 | 东国资发〔2019〕8号 |
成文日期 | 2019-03-18 | 公文时效 | 正常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19-01385 |
主题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发布机构 |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
文 号 | 东国资发〔2019〕8号 |
成文日期 | 2019-03-18 |
公文时效 |

鄂尔多斯市东胜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鄂尔多斯市东胜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修订章程的请示》(东国投报〔2019〕28号)文件已收悉。经委务会研究,同意你公司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并按照工商等相关部门要求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具体如下:
一、原章程第四章第十二条现修改为:出资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
(二)选定和更换非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或监事会成员,并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和任免董事长;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及投资计划;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定;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出资人对上述事项作出决定,按照有关规定应报东胜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经审批。
二、原章程第五章第十五条现修改为: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出资人的决定,并向区国资办报告工作;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
(三)根据出资人批准的投资计划,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方案(具体参照《东胜区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试行)》。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制订公司章程。
(十一)决定集团公司和子公司提供担保事宜;
(十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2019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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