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财政局关于向社会力量购买民事调解服务项目的意见函
东胜区司法局:
根据《东胜区人民政府2021年第20次常务会议纪要(一)》(〔2021〕61号)、《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司法局关于申请购买民事调解服务项目的请示》(东司报〔2022〕6号)和《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司法局民事调解服务项目实施方案》要求,按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的精神,经我局局务会审议,由东胜区司法局通过向社会力量购买民事调解项目服务,购买主体及购买内容符合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及东胜区出台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相关条件和要求,属于指导目录中的社会管理服务事项(一级目录)-人民调解类(二级目录)-民事调解服务(三级目录),符合相关法规政策。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减少纠纷、预防犯罪、维护稳定、增进各民族之间团结互助、促进社会共建共治共享具有重要意义。
贵单位必须按照各级政府和部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相关政策要求严格执行,且严禁出现《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文件规定的各项不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项目实施前,项目所需资金必须列入贵单位年度财政预算或争取上级专项资金。后续请通过政府采购选择承接主体,并做好购买服务绩效评估工作。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财政局
2022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