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企业员工返程情况摸排表
填报企业: 填报日期: 填报人及联系方式: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返回前居住地
|
返程出发时间
|
返程
方式和
线路
|
近14天有无疫情较重地区旅行史或返程途径疫情较重地区
|
近14天自己和家人有无与疫情较重地区人员接触史
|
有无
发热、
咳嗽等症状
|
联系
方式
|
省(自治区)
|
市
|
县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填表说明:1.返回前居住地指的是填表时已返回员工、计划返回员工在返回之前所在的省、地级市、区/县级市。
2.到当前居住地日期,指员工是哪一天到当前居住的地方。
3.返程方式分员工来源地接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和自驾三类。
4.身体状况分四种状态:正常、发热、咳嗽、发热咳嗽。
附件4:
东胜区企业员工返岗复工信息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填报人及联系方式:
复工企业类别(个)
|
返岗人员类别(人)
|
返回
人员
合计
数量
|
较上一日
新增数量
|
排查有发热、
咳嗽等症状人数
|
能
源
类
|
其他工业类
|
建
筑
类
|
商贸物流等服务业类
|
其他类
|
合计
|
从区内、市外返回人员
|
从浙江、广东、河南、湖南、江西、安徽等疫情较重地区返回人员
|
其他省区市
返回人员
|
|
|
|
|
|
|
|
|
|
|
|
|
附件5:
“联防联控、群防群治”十六项措施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进入关键时期,为了最大力度控制疫情传播,保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决定实施“联防联控、群防群治”十六项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全区人民要以高度的责任感,自觉遵守国家、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和东胜区出台的有关疫情防控各项规定,积极参与联防联控、群防群控工作,主动对居家隔离人员、外来人员的管控情况进行监督和举报。党员干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共青团员、志愿者要行动起来,积极主动参与到疫情防控工作中来,带头管好家人、亲属,带动街坊邻居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各项规定。
二、做到不串门、不集聚,勤洗手、多通风,非必需不外出,外出必须戴口罩,人与人交流保持安全距离(1.5米以上)。倡导每户家庭每两天指派1名家庭成员外出采购生活物资,快递、外卖行业一律实行“无接触配送”。
三、居民需办理各项政务服务、公共服务、保障服务等事项的,尽量采取网上办、远程办、手机办、邮政办等“非直接接触服务”方式,减少外出行为。
四、居民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必须第一时间向村、社区管理员报告,由定点医院集中规范诊治。对出现确诊病例的小区、村组、住宅楼单元实行封闭式硬隔离,并由疫情防控部门迅速对相关密切接触人员进行排查、登记、隔离观察。
五、从鄂尔多斯市外重点地区和市内重点疫情区返回人员以及与上述人员有过密切接触者必须在第一时间主动向所在村、社区或单位报告,严格进行隔离观察。对隐瞒不报、拒不服从管控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居家隔离人员做好规范隔离防控,落实单人单间,发放告知书,粘贴隔离告示,设置警戒标识,强化三方(管区片警、网格员、卫健或疾控人员)管控责任,一人一档,24小时值守。
七、辖区内各类企业不早于 2 月 9 日(农历正月十六)24
时前复工。从鄂尔多斯市以外地区和市内重点疫情区的返岗人员,全部实行居家隔离观察 14 天,由所在单位每日进行排查并做好记录。如出现发热、干咳、乏力等症状,要立即向所在单位报告,由所在单位向区疾控中心报告并规范诊治。
八、对隔离人员每天早晚测量体温两次,如有异常及时移送至定点医疗机构救治。隔离期限为14天,如无异常,按照相关工作程序要求解除隔离。
九、非涉及居民生活必需的公共场所一律临时关闭,恢复时间另行通知。农贸市场、超市、药店等场所合理安排营业时间,定期清洁消毒,进入人员一律测温、佩戴口罩。
十、“红事”停办,“白事”从简,并提前报村、社区备案。对举办或承办集体聚餐、参与聚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严肃处理。
十一、落实出租房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对承租人员的管控和统计报告,如承租人员发生疫情而未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将依法追究房屋出租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十二、对拒不配合在疫情防控卡口、火车站、小区出入口等疫情防控检查点进行体温检测、核查登记、医学隔离观察等防控措施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对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仍不按照政府疫情防治有关规定要求,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以暴力、威胁、侮辱等方法阻碍工作人员采取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对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生产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牟取暴利、销售伪劣疫情防控物资的行为给予重点查处严厉打击。
十五、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对故意编造虚假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造谣滋事、起哄闹事的人员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十六、所有参与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员必须做好自身防护工作,上岗必须佩戴口罩,每天测量体温两次(上岗前测量一次,体温正常方可开展工作;换岗下班前再次测量),如有异常及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