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公告〔2014〕第6号

发布时间:2014-11-0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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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10月15,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有关规定,以内政土发〔2014622号批复批准征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4.2508公顷,作为康巴什新区实施城市规划2014年第二十批次建设用地。现将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康巴什新区2014年第二十批次城市建设项目 

  二、征收集体土地位置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哈巴格希街道哈巴格希村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集体土地)

  康巴什新区2014年第二十批次城市建设项目用地征收康巴什新区哈巴格希街道哈巴格希村集体土地5.6424公顷,其中农用地4.2508公顷(耕地0.4130公顷、林地3.8378公顷)、未利用地1.3916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哈巴格希村补偿标准:

  耕地:0.413公顷,补偿标准:68.04万元/公顷; 

  林地:3.8378公顷,补偿标准:22.68万元/公顷; 

  未利用地:1.3916公顷,补偿标准:15万元/公顷。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货币安置、社会保险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鄂尔多斯市国土资源局康巴什新区分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411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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