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2014〕 第5号
2014年9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内政土发〔2014〕575号批准征收集体土地58.7226公顷。现将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东胜区人民政府2013年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东胜区罕台镇灶火壕村、布日都村。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灶火壕村集体土地21.9407公顷,罕台镇布日都村集体土地36.7819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1、罕台镇灶火壕村补偿安置标准:耕地6.4622公顷;补偿标准68.04万元/公顷。牧草地5.8584公顷;补偿标准15.795万元/公顷;坑塘水面0.0226公顷;补偿标准15.796万元/公顷。建设用地1.3424公顷;补偿标准30.00万元/公顷。未利用地8.2551公顷;补偿标准15.795万元/公顷。
2、罕台镇布日都村补偿安置标准:耕地2.3966公顷;补偿标准68.04万元/公顷。林地11.2710公顷;补偿标准22.68万元/公顷。牧草地22.4489公顷;补偿标准15.795万元/公顷。未利用地0.6654公顷;补偿标准15.795万元/公顷。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东胜区国土资源局用地保护室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
二○一四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