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编号:征地公告﹝2013﹞3号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内政土发[2013]298号),需将准格尔召镇准格尔召村、大路镇城壕村、布尔陶亥苏木植机壕村、友谊街道张家圪旦社区、沙圪堵镇敖靠塔村、不拉村、纳林村69.7819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及用途
征收土地位于准格尔召镇准格尔召村、大路镇城壕村、布尔陶亥苏木植机壕村、友谊街道张家圪旦社区、沙圪堵镇敖靠塔村、不拉村、纳林村,具体四至范围详见征收土地勘测定界图,征收后土地用途为准格尔旗人民政府2012年第二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土地所有权人、征收面积及地类
征收准格尔召镇准格尔召村集体农用地0.4607公顷(耕地0.165公顷、牧草地0.1713公顷、林地0.1244公顷);大路镇城壕村集体农用地3.0395公顷(耕地2.4445公顷、牧草地0.0592公顷、林地0.5358公顷)、未利用地1.383公顷;布尔陶亥苏木植机壕村集体农用地(林地)4.3537公顷、未利用地3.6464公顷;友谊街道张家圪旦社区集体未利用地0.6638公顷;沙圪堵镇敖靠塔村集体农用地(林地)9.2971公顷,不拉村集体农用地2.5257公顷(牧草地1.1835公顷、林地1.3422公顷)、未利用地6.4382公顷,纳林村集体农用地11.5705公顷(耕地0.9341公顷、林地10.6364公顷)、未利用地21.7895公顷。
三、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实施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内政办发[2011]143号)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采用支付安置补助费、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等办法予以解决;被征收土地地上建筑物按有关拆迁政策规定处理。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供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向旗国土资源局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征地补偿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结果为准。
七、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种的树木或抢建的设施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
2013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