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能源集团杭锦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行政处罚情况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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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国家能源集团杭锦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塔然高勒煤矿未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未按标准安装安全设施设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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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国家能源集团杭锦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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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
9115062577948345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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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茂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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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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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由: |
1.平煤神马项目部2025年10月份未对北部辅运大巷自动隔爆装置进行检查;2.平煤神马项目部3名员工自救器操作不熟练,不能做到30秒盲戴;3.中央变电所局部接地极和辅助接地极间距1米,不满足直线距离不小于5米的规定;4.中央变电所2025年9月18日进行高压检修作业,没有工作票和施工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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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第一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第2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矿用自救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五条;第3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煤矿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1145-2015)11.1.14.1;第4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八十一条第一款。针对第1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七条进行处罚;针对第2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阶次进行处罚;针对第3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进行处罚;针对第4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七条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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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对国家能源集团杭锦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元整(¥140,000.00)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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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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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 |
蒙(鄂)煤监管罚〔2025〕10200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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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