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鄂尔多斯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
为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权益,依据《鄂尔多斯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鄂府发〔2025〕21号),对全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根据国家、自治区、市“十四五”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8〕45号)文件要求及当前残疾儿童康复的实际情况。我市逐步推进建立全覆盖、普惠型、可持续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体系,对符合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加大康复救助力度,更好满足残疾儿童康复医疗、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基本康复服务需求。
二、救助对象与条件
(一)对象范围
具有鄂尔多斯市户籍或持有鄂尔多斯市居住证的0-17周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二)救助条件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二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须有残疾类型和医师签章),并在全国残联信息化服务平台儿童康复救助系统内录入的定点儿童康复机构进行康复的。
三、救助内容与标准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内容,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康复训练、心理治疗及疏导等。康复训练救助时间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0个月。
(一)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服务项目及其对应救助标准按照《鄂尔多斯市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项目及补助标准》执行。
鄂尔多斯市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项目及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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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服务 对象 |
服务 项目 |
服务内容 |
补助标准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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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低视力儿童 |
辅助器具适配 |
基本型远距离助视器、近距离助视器;助视器适应性训练。 |
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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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功能 训练 |
功能评估;视觉基本技能训练(含固定注视、定位注视、视觉跟踪与追踪、视觉搜寻训练)。 |
0.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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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听力言语残疾儿童 |
人工 耳蜗 |
人工耳蜗植入、调机、听觉言语功能训练。标准参见《人工耳蜗植入工作指南(2013年版)》(中华医学会编著) |
8.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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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听器 |
助听器配戴、调试、听觉言语功能训练。 |
2.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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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肢体 残疾 儿童 |
矫治手术及训练 |
先天性马蹄内翻足等足畸形、小儿麻痹后遗症、脑瘫导致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脊柱裂导致下肢畸形等矫治手术。标准参见《临床诊疗指南-小儿外科学分册》(中华医学会编著,人民卫生出版社)、《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小儿外科学分册》(中华医学会编著,人民军医出版社) |
1.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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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器具适配 |
根据评估结果选择适配基本型假肢、矫形器、轮椅、助行器具、坐姿椅、站立架等辅助器具。 |
0.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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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及适应训练 |
功能评估(含运动功能、语言、日常生活、社会参与能力等);康复训练,包括维持关节活动度、增强肌力、语言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训练、社会参与能力训练等。 |
2.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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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智力 残疾 儿童 |
认知及适应训练 |
功能评估(含认知、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等);康复训练,包括认知、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等。 |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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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孤独症 儿童 |
沟通及适应训练 |
功能评估(含言语沟通、社交能力、生活自理等);康复训练,包括言语沟通、社交能力、生活自理能力等。 |
2.4 |
(二)对鄂尔多斯市户籍的0-17周岁残疾儿童,在康复期间,每天给予其监护人20元陪护救助补贴,补贴金额以残疾儿童到定点康复机构康复训练实际天数核算。
四、申请与办理流程
康复服务及救助须经过申请、审核、救助、结算等流程。
(一)申请。由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旗区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申请审批表如下:
鄂尔多斯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
所在旗区: (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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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性别 |
民族 |
出生 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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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残疾人证号 (持证必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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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类别 |
□视力 □听力 □言语 □肢体 □智力 □精神(多重残疾可多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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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等级 |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未定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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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监护人姓 名 |
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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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 状况 |
□城乡低保家庭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特困儿童 □家庭经济困难 □其它 |
户口 类别 |
□农业户 □非农业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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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医疗 保险情况 |
□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享受医疗救助 □享受其他保险 □无医疗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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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需求 项目 |
(附评估机构出具的“康复需求评估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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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申请 |
申请人: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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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区)残联意见 |
审核人: 公章 年 月 日 | ||||||
填表说明:1.此表由残疾儿童或其监护人填写,报旗区残联审核并留存。2.“康复需求项目”栏依据评估机构出具的“康复需求评估意见”填写。评估机构出具的“康复需求评估意见”须加盖评估机构公章。
(二)审核。旗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审核相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在1个工作日内批准并列入康复救助计划,对不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三)救助。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必要时,由盟市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和卫健部门指定的医疗、康复机构做进一步诊断、康复需求评估。
(四)结算。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旗区残疾人联合会或同级财政部门与定点机构结算,或由残疾儿童监护人凭有效票据及康复资料等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旗区残疾人联合会申请补助。具体结算方式由各旗区残疾人联合会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五、咨询与监督
1.咨询单位:鄂尔多斯市残疾人联合会
2.咨询电话:0477—8580023(鄂尔多斯市残联康复部)
3.办理地点:各旗区残联康复部及政务服务窗口
4.各旗区残联咨询电话:
东胜区:0477-2292102
达拉特旗:0477-5212055
准格尔旗:0477-4897500
伊金霍洛旗:0477-8969997
康巴什区:0477-8161025
乌审旗:0477-7218511
杭锦旗:0477-6626960
鄂托克旗:0477-6213050
鄂托克前旗:0477-2242414
本解读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鄂尔多斯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