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资料来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6-01-15 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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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委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上级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各项要求,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断提高国资国企监管、国企改革各项的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按照东胜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统一部署要求,编制2025年信息公开工作情况报告(报告中所列数据统计期限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本年度报告在东胜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东胜之窗”(http://www.ds.gov.cn)公开发布,欢迎查阅。如对本年度报告有任何疑问或意见、建议,请与东胜区国资委办公室联系。(地址:东胜区亿昌现代城25楼2518室;电话:0477-8161657;邮政编码:017000)

一、总体情况

2025年,东胜区国资委在区委、区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严格对标上级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要求与年度工作要点,立足国资监管职能定位,聚焦国资国企高质量发展核心任务与社会公众关注关切,统筹推进国资监管信息与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工作。为扎实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走深走实,我委第一时间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全权负责信息收集、梳理汇总、审核、主动公开等全链条工作,同时细化岗位职责,指定专人专岗负责信息报送,构建形成“领导牵头抓总、办公室统筹协调、专人具体落实”的工作格局。工作中,我委严格落实“谁提出、谁审批、谁办理”原则,督促各办室精准界定信息公开属性,进一步规范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适用情形,对拟公开信息的时效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严格审核,确保信息精准反映工作动态。通过强化政策解读、提升回应实效,持续提升政务公开工作的质量与水平,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获得感,为全区国资国企领域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开展情况

1.我委严格执行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信息发布管理制度,围绕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要求,紧扣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依法依规推进信息公开工作常态化、规范化。2025年,依托区政府门户网站、“东胜国资”微信公众号、政务公开栏等多元渠道,持续拓宽政民互动交流途径,不断扩大政务服务覆盖范围。全年主动公开各类信息14条、信息公开目录3条;“东胜国资”微信公众号累计发布信息357条;政务公开栏公开政府信息18条。此外,通过完善信息公开指南,清晰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范围、流程及工作机构联系方式,为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提供便利。

2.主动公开的途径:主要以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为主,政务公开栏为辅。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2025年,我委未收到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申请事项。

(三)政府信息管理情况

2025年,我委未发生因信息公开工作有关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情况

我委坚持以区国资委门户网站为核心、“东胜国资”微信公众号为延伸,构建起功能互补、协同发力的政务公开新媒体矩阵。其中,“东胜国资”微信公众号作为政务公开重要载体,聚焦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转型升级、科技创新、社会责任履行等重点领域,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公示公告及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有效拓宽了政务信息传播覆盖面与社会影响力,搭建起政企民之间便捷高效的沟通桥梁。

同时,我委持续深化新媒体平台建设,对微信公众号等发布载体的栏目设置进行优化调整,进一步完善平台功能,提升用户查阅体验。建立健全安全监测预警机制,对公众号运行状态开展不定期安全检测,对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立行立改,确保平台安全稳定运行。

(五)监督保障工作落实情况

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推进,我委构建起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保障体系。一是压实领导责任,严格落实“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统筹协调与监督指导作用。二是严把保密关口,健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明确保密信息界定范围,实行各业务室办、办公室、分管领导三级联合审查制度,坚决杜绝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及其他敏感信息泄露。三是强化自查自纠,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不定期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到位,持续提升信息公开工作质量。四是畅通监督渠道,主动接受社会公众与新闻媒体监督,广泛收集社会各界对国资监管政策、国有资本运作、政府信息公开等工作的意见建议,切实提升政务公开工作的针对性与实效性。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0

0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0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0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0

0

0

0

0

0

0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0

0

0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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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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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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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0

0

0

0

0

0

0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认识到,区国资委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仍存在短板与不足。一是信息公开质量有待提升,部分公开内容的精准性、规范性仍有优化空间;二是公开载体形式相对单一,未能充分满足不同群体的信息获取习惯;三是队伍专业能力存在差距,工作人员的政务公开业务素养和专业水平有待加强;四是公开内容的广度深度不足,对国资监管核心业务、国企改革发展关键信息的公开力度仍需加大。

针对上述不足,下一步我委将聚焦短板、精准发力,推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提质增效。一是健全审核把关长效机制。将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审核工作纳入重点工作范畴,严格落实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和网络安全责任制,持续完善信息发布内控制度,刚性执行“先审后发”流程,对重要稿件实行多轮校核,坚决杜绝表述不规范、用词不准确等问题。二是提升主动公开质效水平。进一步强化全员主动公开意识,全面梳理并规范信息公开目录,主动拓展信息来源与公开范围,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审核审批程序,确保公开内容更具时效性、针对性和实用性。三是创新信息公开方式载体。丰富政策解读形式,综合运用简明问答、政策宣讲会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提升政策知晓度;充分发挥政务新媒体传播快捷、受众广泛、互动性强的优势,加大重要信息宣传推广力度,着力打造内容优质、影响力强的国资特色宣传平台。四是依法依规推进工作落实。主动顺应新时期政府网站发展趋势,系统总结工作经验,积极探索政务信息公开新思路、新举措。坚持科学谋划、精细组织,以更高标准、更实举措扎实推进国资监管信息和区属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工作,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见效。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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