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东胜区分局关于2023年9月6日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资料来源: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东胜区分局 发布日期:2023-09-07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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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9月6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9月6日---2023年9月12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477-8337652
通讯地址: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东胜区分局行政审批室
邮   编:017000

 

 

 

 

 

 

 

 

 

 

 


编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鄂尔多斯市巴音孟克纳汇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煤矿采空区灾害综合治理项目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铜川镇

鄂尔多斯市巴音孟克纳汇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信德工程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该项目属于新建项目,位于东胜区铜川镇鄂尔多斯市巴音孟克纳汇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煤矿中部井田范围内。项目总占地面积2025000平方米,总投资99197.9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906万元。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本灾害治理工程包括一号治理区和二号治理区,一号治理区位于矿区南部,地表境界面积67.1公顷;二号治理区位于矿区北部,地表境界面积92.1公顷。治理工艺为单斗-卡车工艺,治理区剥离总量为5647.59万立方米,可回收残煤量为348.6万吨,生态恢复面积202.5公顷。

该项目属于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批复的《关于鄂尔多斯市煤矿采空区灾害综合治理总体规划》(内煤局字[2014]363号文件)中确定的治理区,并且鄂尔多斯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同意鄂尔多斯市巴音孟克纳汇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煤矿采空区灾害综合治理优化初步设计方案的批复》(鄂府发[2022]162号)。《报告表》认为,在全面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1、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配备足够的洒水车、篷布等防尘设备,有效控制施工期剥挖、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扬尘污染。挖方过程中表土方与弃土方分开放置。对外排土场、治理区和场外道路采取覆土措施,尽快恢复植被。

2、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施工期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表5煤炭工业无组织排放限值。

3、施工期添耳漫梁村居住的外包人员生活污水排入农村生活污水管网;工业场地外包人员生活污水依托工业场地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处理达标后全部回用;矿坑水回用于治理区洒水、道路洒水。

4、施工期和运营期应严格遵循“源头控制、分区防控、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制定地下水保护和应急方案,严格落实地下水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实施分区防渗,对生活污水处理站、矿坑水处理站、危废暂存间等区域实施重点防渗。

5、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6、按照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要求,坚持因地制宜原则,做好生态保护及生态修复工作,保障区域生态功能不退化。在治理工程实施前,由建设单位对赵唐公路进行改线,改线后的赵唐公路于治理区东部绕行,治理工程结束后恢复赵唐公路原有线路。

7、妥善处置各类固体废弃物。建设单位须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处置一般固废,不得乱弃。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和运输等均按照《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要求执行。危废必须由有资质单位处置。非正常情况下泄露的危险废物及冲洗水进入废液池中,收集后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8、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提高事故风险防范和污染控制能力。

9、你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重点环保设施进行设计,并在项目施工及运行过程中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

10、你单位在该项目环保申报过程中如有瞒报、假报情形,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须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11、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照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12、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20日内,将《报告表》(报批版)及批复文件送至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胜区大队,由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胜区大队负责该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                                                                                                 

13、该项目从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评文件应重新审核。如果建设地点、规模、防治污染和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化时,需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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