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东胜区分局关于2023年2月20日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资料来源: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东胜区分局 发布日期:2023-02-20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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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2月20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2月20日---2023年2月24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477-8337652
通讯地址: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东胜区分局行政审批室
邮   编:017000

 

 

 

 

 

 

 

 

 

 

 


编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鄂尔多斯市荣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5万吨型煤建设项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铜川镇枳机塔村鄂尔多斯市荣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

鄂尔多斯市荣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内蒙古新仕界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该项目属于新建项目,位于东胜区铜川镇枳机塔村鄂尔多斯市荣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项目不新增占地,总投资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0.2万元。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在现有生产车间内安装1条15万t/a的型煤生产线,新建1座面积10m2危废暂存库、1座容积972m3事故水池,对原料库、成品堆放区重新分区,库房、生活办公区等均依托原有。

《报告表》认为,在全面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1、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施工期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2、运营期物料储存、装卸、输送、生产过程全封闭。破碎工序产生的大气污染物经收集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执行《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表4“原煤筛分、破碎、转载点等除尘设备”排放限值。生物质蒸汽锅炉产生的大气污染物经收集处理后由20米高排气筒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中的燃煤锅炉排放限值。生物质热风炉产生的大气污染物经收集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其中颗粒物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中非金属加热炉二级标准、二氧化硫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4中燃煤炉窑二级标准,氮氧化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中二级标准。运营期无组织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表5相关限值要求。

3、运营期不产生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沉淀后拉运至污水处理厂处理。

4、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5、妥善处置各类固体废弃物。建设单位须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处置一般固废,不得乱弃。危废暂存库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进行设计、建设和管理。危险废物收集和运输等均按照《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要求执行。危废必须由有资质单位处置。非正常情况下泄露的危险废物及冲洗水进入应急事故池中,收集后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6、地面须按相关要求做好防渗措施,确保不会对地下水造成影响。

7、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提高事故风险防范和污染控制能力。

8、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环监〔1996〕470号)规范设置排污口。

9、你单位在该项目环保申报过程中如有瞒报、假报情形,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须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10、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照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11、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20日内,将《报告表》(报批版)及批复文件送至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胜区大队,由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胜区大队负责该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                                                                                                 

12、该项目从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评文件应重新审核。如果建设地点、规模、防治污染和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化时,需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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