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1月19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1月19日---2023年1月30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477-8337652
通讯地址: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东胜区分局行政审批室
邮 编:01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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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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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内蒙古东源水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北郊水质净化厂变更中水排放方式项目 |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碾盘梁村前社 |
内蒙古东源水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鄂尔多斯市浩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该项目属于改建项目,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碾盘梁村前社,无新增用地。项目总投资200万元,全部为环保投资。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本项目为东胜区北郊水质净化厂变更中水排放方式项目,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后部分回用,剩余部分排入碾盘梁沟,最终汇入哈什拉川达拉特旗农业用水区,排水量约为663.94万m3/a。 |
《报告表》认为,在全面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1、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环监〔1996〕470号)规范设置排污口。 2、北郊水质净化厂处理后的中水出水水质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标准(总氮除外,总氮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总氮浓度≤15mg/L),达标的中水经过回用后富余部分排入碾盘梁沟,排放方式为连续排放,最终进入哈什拉川达拉特旗农业用水区。 3、该入河排污口处须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4、你单位应对所有回用的中水进行计量。 5、你单位须在取得排污口设置审批手续后方可外排中水。 6、本项目不新增大气污染物、固废和噪声污染。 7、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提高事故风险防范和污染控制能力。 8、你单位在该项目环保申报过程中如有瞒报、假报情形,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须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9、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照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10、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20日内,将《报告表》(报批版)及批复文件送至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胜区大队,由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胜区大队负责该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 11、该项目从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评文件应重新审核。如果建设地点、规模、防治污染和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化时,需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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