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政办发〔2020〕63 号
各园区管理委员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 2020 年第 14 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东胜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 决策制度的工作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 年 10 月 13 日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 会精神,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规范区 人民政府议事决策行为,扎实推进区域治理体系 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第 713 号令)《鄂尔多斯市委常委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试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试行)》《东胜区委常委会“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工作制度(试 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区人民政府工作实际,现就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内蒙古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规范和强化权力运行制约监督为重点,坚持和完善集体领导制度,健全完善“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进一步提高区人民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研究和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科学决策 。 运用科学决策方法,提 高决策质量和水平,有效防范决策风险,确保各项决策切合实际、符合规律。
(二)坚持民主决策 。 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 严格执行议事决策规则和程序,凡属政府常务会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 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少 数服从多数作出决定。
(三)坚持兼顾效率原则 。进一步明确重大事项决策清单,明晰决策权限,既规范程序,又追求效率,兼顾程序与效率。
(四)坚持依法依规决策 。 坚持宪法为上、党章为本,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严格遵守国家 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 行使决策权。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要以身作则,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头遵守制度,带头执行决议,带头接受监督,带头作出表率。
第二章 决策内容
第五条 重大决策事项包括:
(一)研究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二)研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市政府及区委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会议及文件精神等;
(三)研究全区经济发展、工业能源、科技教育、维护稳定、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生态环境保 护、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资源保护和利 用、草原保护和利用、农业农村、公共卫生、安全生产、市场监管、金融风险防范、医疗保障、乡村振兴、营商环境、国防动员、军民融合、外事工作、退 役军人事务管理和民族宗教事务等方面的重大问题、重大政策和措施的制定等事项;
(四)研究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市委及区委重大改革任务,研究全区经济、社会、生态文明等重点领域重大改革方案等;
(五)研究年度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执行情况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 案)的报告、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研究以 区人民政府名义发布的涉及全局的政策性规范性 文件,研究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研究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向市人民政府呈报的重大问题请示、重要工作报告等;
(六)研究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长期规划、基础设施规划、产业布局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包 括“三区三线”的划定)、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相关规划、重点园区发展总体规划、城区总体规划等涉及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 划;
(七)研究区本级各园区、镇街道的重大财权事权划分等;
(八)研究区属国有企业破产重组、改制、兼并收购、产权股权转让、重点领域改革等重大事项,研究国有资产处置、转让、抵押等重大决策事项;
(九)研究重大公共安全事件、重大公共卫生事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自然灾害等影响全区经济社会安全稳定的突发性事件应对处置等事项;
(十)研究涉及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合作协议签订,研究制定重大产业发展扶持政策等事项;
(十一)研究公共资源交易、重大国有土地出让和煤炭资源审批、整合、出让等事项,研究重要文化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十二)研究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等方面的事项,研究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的 制定和调整等事项;
(十三)研究加强区人民政府自身建设的重大事项;
(十四)其他需区人民政府集体研究和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六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包括:
(一)研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需由区人民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提请任免的干部事项;
(二)研究按规定需由区人民政府任免和提名的干部事项;
(三)研究以区人民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奖励或向区委和上级有关部门推荐上报表彰奖励的各类 先进集体、个人等事项;
(四)研究以区人民政府名义进行处分或报请区委、上级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案件、人员等事 项;
(五)其他需要区人民政府集体研究和决定的重要干部任免和涉及人事等事项。
第七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包括:
(一)研究政府性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及其预算调整、工程变更、竣工验收等;
(二)研究申报中央、自治区和市财政性资金在我区投资重大项目建设有关事宜,研究中央、自治区和市在我区投资项目需区本级实施并匹配资金的重大项目;
(三)研究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安排;
(四)研究全区性重大活动的筹备组织实施等;
(五)其他需区人民政府集体研究和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八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包括:
(一)研究区本级年初预算(草案)、年度中期预算调整方案(草案);
(二)研究未列入预算的重大政府性投资计划;
(三)研究重大预备费使用;
(四)研究区本级财政暂付性款项;
(五)研究区直各有关部门、各大企事业单位申请举借政府性债务;
(六)研究区属国有企业年度融资、发债计划及符合国家规定的重大政府投融资事项;
(七)其他需要区人民政府集体研究和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第九条 凡属区人民政府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一般通过召开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区人民政府党组会议集体决策,必要时可以召开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 属于区委常委会“三重一大”决策范畴的,在区人民政府决策后要及时提请区委常委会研究 。需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的,在区人民政府决策后要及时提请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研究 。 如重大突发事件或者紧急情况 ,来不及召开会议决策的,可先作出应急安排,事后主要负责人要在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区人民政府党组会议上说明决策情况。
第十条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提出,前期要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根据不同议题需要和法定程序,履行征求意见、可行性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社会听证、专家咨询等程序,经集体讨论决定后以书面形式提出。
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第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对“三重一大” 决策事项提出部门或者承办单位的决策方案和说
明进行初审 。 提请讨论的“三重一大”事项,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应当于会前组织有关方面充分研究讨论,具备条件后提出上会,经区人民政府主 要领导同意后,纳入会议议题。
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等特殊原因外,不得临时动议“三重一大”事项。
第十二条 提交区人民政府决策的“三重一 大”事项,需按照相关要求,提供决策事项报告、方案和说明、征求意见材料、专家咨询论证或听证会 意见、风险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根据需要可以请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和市民代表等列席会议,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 根据决策事项的需要,也可以邀请区决策咨询委员会专家或者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利益相关者、人民 团体等组织的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时,与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 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区人民政府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 见 。 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应在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发表结论性意见,对审议的决策 事项作出通过、不予通过或者暂缓再议的决定。
第十五条 建立完善区人民政府“三重一大” 事项决策案卷归档制度。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将决策过程中的各类文件资料、影音资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及其他重要资料全部收集整理,归入重大事项决策案卷,定期移交档案 管理部门妥善保存。
第四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保障机制
第十六条 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区人民政府党组会议研究和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由区人民政府班子成员和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 。 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区长(区人民政府党组书记)明确一名领导同志牵头负责,其他同志应当全力支持配合。
第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班子成员和区人民政 府党组成员对集体作出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按组织程序向区委和市人民政府反映,但未作出新决策前,必须坚决执行,不得公开发表同集体决策不一致的意见,不得在执行上违背集体决策意志。
第十八条 负责执行决策的承办单位或分管、联系的领导同志应当定期牵头对重大决策执 行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并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决策执行情况;要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分管或联系领导汇报执行和贯彻落实情况,也可以组织中介 评估服务机构对决策执行效果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决策延续、调整和停止执行的意 见。
决策实施过程中,如发现决策失误、已明显脱离实际甚至影响决策目标实现时,应当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程序提出重新决策建议。
第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对“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及执行情况,除依法依规保密或者不宜公开的,应当在适当范围内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第二十条 区人民政府要根据《东胜区委常委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 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及时将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报告区委,并接受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委员会监督,听取意见和建议 。 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区直各有关部门、各大企事业单位的领 导,定期听取工作汇报 。加强与驻军部队、区委工 作机关、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群众团体、垂直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的联系,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及时通报重要情况 。 区直各有关部门、各 大企事业单位要及时将本单位集体决策的“三重 一大”事项情况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三重一大”事项监督
检查制度,区人民政府督查室和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对“三重一大”事项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予以通报,限期纠正。
第二十二条 严格追究责任,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 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个人或者少数人违反集体决策程序,擅自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二)执行落实“三重一大”事项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擅自改变、错误执行后拒不执行“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
(四)其他违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情形。
出现上述情形的领导干部属于区级管理的, 报区委及有关部门处理 。 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区直各有关部门、各大企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工作细则细化完善相应工作机 制。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此前出台的关于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规定,凡与本工作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工作细则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