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政办发〔2020〕58 号
各园区管理委员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东胜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 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 年 9 月6 日
东胜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 建 设 规 划 纲 要(2014-2020 年)的 通 知》(国 发 〔2014〕21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 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 号)、《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 发〔2016〕98 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 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 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7〕27 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呼 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旗县(市、区)社 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内发改财金字 〔2020〕674 号)等精神,大力推进我区社会信用体 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 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和社会环境 。 结合我区实 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 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 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家、自治区、市关于加快
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以信用 信息归集、信息查询应用、信用联合奖惩为主线, 推动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水平全面提升,为加 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提供强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
加快推进东胜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 善信用制度和标准体系,建成自然人信用信息库、 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信用信息数据库和公共信用 信息共享平台 。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 信和司法公信建设,逐步在行政审批、招标投标、 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使用等领域推进查询信用 记录和使用信用产品;规范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纳 入标准和程序,建立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和异 议制度;加快将“文明公约”“门前五包”等纳入企 业、个体工商户、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开展诚信宣 传教育活动,提高社会诚信意识。
三、主要任务及分工
(一)完善信用组织体系,加强信用制度建设 1.完善全区信用管理制度 。 落实国家、自治区、市出台的信用建设文件,制定我区政务、个人 等诚信体系建设相关制度和方案 。完善区绩效考 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内容, 以考核体系督促各单位形成齐抓共管信用体系建 设的良好局面。(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建立行业信用管理制度 。 制定完善各部门 各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机制,对照工 作要点和任务分工,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明确工 作职责,充实保障信用工作专职人员和工作经 费。(责任单位: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 组成员单位)
(二)强化信用信息数据归集和公共信用信息 共享工作
1.强化信用信息归集 。 以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自然人身份证号码为索引,按照《全国信用信 息共享平台信用信息归集目录》和《自治区公共信 用信息管理办法》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本 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在办理注册登记、资质审 核、日常监管、公共服务等过程中,按照信用信息 的类别及时、准确、全面记录市场主体信用行为, 完善行业主体信用记录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加 快归集信用信息,为开展信用信息共享奠定基 础。(责任单位: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 组成员单位)
2. 明确归集路径渠道 。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 强全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工作的通知》(内发 改财金字〔2019〕543 号)要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统一归集自然人和其他主体信用信息(包括:自 然人、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信用信息);区市 场监督管理局统一归集涉企信用信息(包括:企业 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和农民 专业合作社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的信用信息)。 各 有关部门每月 20 日将已归集信用信息按照上述 归集路径渠道以报表形式进行上报,符合《内蒙古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内蒙古)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8〕41 号)中的涉企信息应在产生 后 20 个工作日内进行归集上报并公示,确保信用 信息“应归尽归”。(责任单位:区社会信用体系建 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3.加大信用信息共享力度 。 在做好全区信用 信息归集工作的基础上,依法将信用信息及时、准
确、无遗漏进行共享 。其中,涉企信用信息经区市 场监督管理局归集后,推送至自治区社会信用信 息平台进行共享;涉自然人和其他主体信用信息 经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归集后,通过各级社会信 用信息平台和“东胜信用网”依法依规向社会公 开,实现信用信息的“应公开、尽公开”。(责任单 位: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推进“放管服”改革,构建新型监管机制
1.探索建立信用承诺制度 。各有关部门要研 究出台符合部门实际的信用承诺工作制度,建立 健全市场主体主动型、审批内容替代型、信用修复 型和行业自律型信用承诺制度 。研究制定可用性 强、规范性好的符合行业监管和市场需要的统一 信用承诺书规范文本并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 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2.加快推进在行政管理事项中查询和使用信 用记录、信用报告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鄂尔 多斯市东胜区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 信用报告的实施细则》要求,加快推进信用信息和 信用产品在政府行政管理事项中的使用,做到信 用信息“应查必查”,信用监管“无处不在”。(责任 单位:区教育体育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 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牧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和 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应急管理局、区市 场监督管理局、区能源局、区医疗保障局、区政务 服务局、区公安分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国家税务 总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鄂 尔多斯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区机关事务局、区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区市政管理局、区环境局、 区园林局)
3.加强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应用 。 广泛推广信 用报告应用范围,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 活动中主动应用信用报告 。适时引入合法第三方 信用服务机构,开展形式多样的市场化信用评价, 以大数据为支撑实现精准的“信用画像”,为投资 融资、金融信贷、商务合作等提供指南,为政府采 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资质审核、市场准入、政 府资金扶持等事项提供参考依据,满足日益增长 的信用服务市场需要 。逐步使信用核查成为各类 准入门槛的基本要求,大幅提高失信行为的成本, 逐步建立“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不愿失信”的良好秩序。(责任单位: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 小组成员单位)
4.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各有关部门 要加快建立健全本行业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 度 。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充分运用国家 和自治区定期披露的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对本行 业本领域市场主体实施分级分类信用监管 。对信 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 次 。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 抽查比例和频次,列入重点信用监管范围 。 努力 做到对诚信守法者“无事不扰”,对违法失信者“利 剑高悬”。(责任单位:区教育体育局、区民政局、区 司法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牧局、区商 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应 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能源局、区医疗 保障局、区政务服务局、区公安分局、区自然资源 分局、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税务局、国 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区 机关事务局、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区市政管理 局、区环卫局、区园林局)
5.扎实推进“双公示”信用信息公示工作 。各 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 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 信用信息公示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府办发 〔 2015〕130 号)要求,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 单”全面梳理并编制本单位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双公示”目录,依法实现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 信用信息于 7 个工作日内,在“信用鄂尔多斯”“信 用东胜”专栏上公示公开,并于每月 28 日将双公 示汇总信息报送至区社会信用服务中心,实现“应 示尽示”,做到“全覆盖、零遗漏”。(责任单位:区社 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6.加快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 规范 信用红黑名单发布,各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本部 门本行业红黑名单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规范“红 黑名单”审核、确认及曝光程序,每季度向区社会 信用服务中心报送本部门本行业“红黑名单”,由 区社会信用服务中心在“信用东胜”网公示当季红 黑名单 。 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探索建 立守信激励机制,对诚实守信者在政策扶持、融资 等方面给与支持,让诚实守信者得到便利和实惠;
建立严重失信行为约束和惩戒机制,对金融、价 格、工程建设、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重点领域的 严重失信行为,依法依规开展行政性、市场性、行 业性、社会性的联合惩戒和约束,切实实现守信联 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 戒典型案例定期报送机制 。 各有关部门每月 28 日前向区社会信用服务中心反馈本领域联合奖惩 案例,经区社会信用服务中心筛选审定后,将典型 案例上报“信用内蒙古”“信用中国”。(责任单位:
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7.有序开展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 。信息主体 对信用信息认定有异议的,可通过“信用中国(内 蒙古)”网站“信用服务”板块提出异议申请,并提 交相关证据材料,相关工作机构收到申请后会进 行信息比对,并在规定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 作出维持、修改或撤消处理决定 。失信企业在规 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 “信用内蒙古(鄂尔多斯)”网站信用修复系统提出 申请,提交修复材料并提交审核,经信用“信用中 国”网站系统审核后,撤销公示信息。(协助单位: 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四)积极推进个人诚信记录建设,建立良好 社会信用环境
1.推行诚信填报个人信息工作 。 依据《征信 业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 办法》,加快开展个人诚信记录工作,各有关部门 要严格把控个人信息的真实性,对学历造假、简历 假造、学术造假、考试舞弊、伪造就业材料等不诚 信行为要及时将信息归集至本行业信用信息数据 库,并按时上报信用信息主管部门进行汇总。(责 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发改委、区教体局、区人社 局)
2.推行履行合约信用信息工作 。 为逐步培养 住房保障对象遵法守法意识,根治公租房转租转 借、擅自改造、拖欠租金等问题,各有关部门要依 据《鄂尔多斯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加强管理,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做 好相关信息归集和上报工作。(责任单位:各镇、各 街道办事处、区住房综合服务中心、区房屋运营租 赁公司)
3.推行社会生活信用信息工作 。 依据《内蒙 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门前五包”责任制的通告》《鄂 尔多斯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鄂尔多斯市城市建 设管理规定》,各有关部门要督促责任主体自觉履 行义务,对于门前占道经营、乱搭乱建、乱堆乱放、 乱贴乱挂、高空抛物等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处 罚信息归集至本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并按时上 报信用信息主管部门进行汇总。(责任单位:区交 通运输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 康委员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镇人民政府、各 街道办事处、区公安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城 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五)创新信用服务,努力提高社会各界获得 感
1.加强政务诚信建设 。 加大在重大决策制 定、政府承诺履行、工作职责履行等方面的诚信管 理力度,提升政府诚信行政形象和公务员队伍诚 信履职意识,将政务诚信建设全面落实到日常监 管的制度安排和具体举措中,树立政府公开、公 正、诚信、清廉的良好形象,以政府的诚信带动社 会诚信,形成良好的诚信氛围。(责任单位:区社会 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2.创新守信激励场景应用 。 按照《自治区诚 信典型选树实施办法(试行)》要求,鼓励街道社 区、区直各单位结合本行业领域实际,组织开展诚 信单位、诚信个人等典型选树工作;鼓励引导社会 大众普遍认可、监管部门大力推荐的市场主体参 加自治区诚信典型选树活动 。 为诚信典型在政务 领域、金融信贷和社会领域提供优惠政策和便利 服务。(责任单位: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 小组成员单位)
3.培育发展信用服务市场 。 培育引导具备相 关从业资质和良好市场公信力、较高影响力的第 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参与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 管,协助开展信用评价、信用惠民、信用修复培训 等工作。(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工商 联)
(六)加快开展诚信教育宣传和诚信文化建设
1.开展社会诚信主题宣传月活动 。 为加快推 进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进一步增强社会 公众信用意识,将每年 6 月定为诚信主题社会宣 传月,在全社会倡导诚信道德规范,弘扬诚实守信 的传统文化和现代市场经济的契约精神 。要充分 利用报刊、广播、网络等媒体,公交车、车载广告 屏、LED 电子显示屏等载体及街道社区宣传栏等 阵地集中宣传国家、自治区、市和我区关于社会信 用体系建设的方针政策和信用知识,营造守信光 荣、失信可耻的浓厚氛围,使诚实守信成为全民的 自觉行为规范,为依法治区和社会文明创造有利 条件。(责任单位: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 小组成员单位)
2.营造诚实守信社会氛围 。将诚信宣传贯穿 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过程,充分利用“3.15 国 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6.14 信用记录关爱”等节
日节点,积极组织和推动主题性社会诚信创建活 动、社区诚信活动和行业诚信服务活动 。 通过宣 传教育,树立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营造 诚信和谐的社会环境。(责任单位:区社会信用体 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3.开展信用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各部门要 开展形式多样的诚信教育活动,持续做好信用理 念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树立“诚信为本”的道 德观念,每年开展不少于 3 次的培训、讲座、宣传 等活动。(责任单位: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 导小组成员单位)
四、保障措施
进一步加强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 小组机构建设,强化工作力量,细化责任分工,确 保工作长效推进、高效开展 。 加大工作考核和督 查力度,对各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任务实 行目标考核,对措施不得力、工作不落实的部门进 行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确保各项任务有序推进 和有效落实 。 强化业务培训,加强对相关人员的 培训,提高各部门信用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确保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基础工作全面准确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