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鄂尔多斯市枳机塔农牧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 鄂环罚〔2024〕1-20号
资料来源:市生态环境局东胜区分局 发布日期:2024-08-13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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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41-20

鄂尔多斯市枳机塔农牧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MA0Q52M89C

  地址: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铜川镇枳机塔村红泥塔社

  我局于 2024年5月20日对鄂尔多斯市枳机塔农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滴灌带生产线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即于2023年6月份擅自开工建设,检查时该项目已具备试生产能力。你公司的行为涉嫌未批先建。

  以上事实,有 2024年7月3日《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5月20日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 8月2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鄂环罚告字〔2024〕1-29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以上事实有《送达回证》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核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该项目归入类别为二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29中第53项:“塑料制品业292”,项目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一类第(一)项序号1:“环评报告书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正在安装设备或开展调试生产:总投资额3%以上,4%以下的规定。”。针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已责令立即停止调试设备,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前不得擅自生产。

  经集体讨论,我局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1%的罚款。即:总投资额887732.35元×3.1%=27519.7元。人民币贰万柒千伍百壹十玖元柒角(¥27519.7元)。

  2、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法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胜区大队开具《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全国统一缴款渠道)》,并将处罚款项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康巴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