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解读
资料来源: 发布日期:2021-11-25 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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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以下简称“电子卖场”)采购活动,提高政府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促进电子卖场健康、公平、有序地运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共同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是在什么背景下发布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央深改委通过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及财政部实施意见和自治区工作方案要求,自治区财政厅牵头建成了覆盖全区的电子卖场,极大地促进了政府采购简单化、便利化,但随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电子卖场相关管理制度的建立完善就显得迫在眉睫,因此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并结合我区电子卖场运行管理实际,制定并发布了本办法。

  二、《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有哪些?

  《办法》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作为制定依据。

  三、《办法》制定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一是坚持依法依规,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和部门规章进行制度设计。二是落实“放管服”政策,降低准入门槛,促进公平竞争,营造便利环境。三是遵循“谁征集、谁审核、谁负责、谁监管”原则,明确电子卖场运营和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四是规范电子卖场当事人行为,明确双方当事人在电子卖场实施采购时应履行的相关职责。五是坚持分级管理、分类施策,综合考量违法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设置与违法失信程度相对应的惩戒措施。

  四、《办法》适用范围是什么?

  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电子卖场向提供商品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以下简称“供应商”)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内、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或集中采购目录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五、《办法》中的品目目录有哪些?在办理相关采购事宜时应如何操作?

  目前,电子卖场品目目录范围涵盖了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品目和集中采购目录外采购品目。

  根据《全区集采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 年版)》规定,采购人在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规则已经明确为电子卖场采购的货物或服务项目时,应当在电子卖场实施采购活动;在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外的、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或服务项目时,可以通过电子卖场或按照单位内控制度实施采购活动。

  六、《办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办法》由九大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总则,主要包括电子卖场建设依据、适用范围、运行基本原则等内容;第二部分采购人管理,主要是采购人在电子卖场实施采购活动时应履行的职责;第三部分供应商管理,主要包括电子卖场供应商入驻条件和方式;第四部分商品管理,主要包括电子卖场上架商品需符合的条件等内容;第五部分交易管理,主要包括电子卖场的交易方式、适用范畴、交易和成交原则等内容;第六部分合同和履约管理,主要包括电子卖场合同签订、公示、支付等内容;第七部分诚信管理,主要包括对采购人和供应商的失信惩戒等内容;第八部分监督管理,主要包括电子卖场各方当事人权益保护和监督管理等;第九部分附则,主要包括本办法的解释权、免除条款和实施日期等内容。

  七、《办法》中采购人如何做好采购管理?

  采购人是电子卖场采购活动的主体,在电子卖场实施采购活动时应履行相关职责,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对采购需求和采购结果负责的管理机制。坚决杜绝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行为,禁止设置限制性条件或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参加电子卖场交易活动等,否则将按照《办法》中相关规定处理。

  八、《办法》中供应商入驻如何管理?

  电子卖场供应商入驻采取承诺制和“一地征集、全区共享”的入驻管理方式。入驻供应商应根据自身服务能力,按规定登录电子卖场,提供真实有效相关资料,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入驻。已入驻电子卖场的供应商应做出诚信交易和服从监督管理的承诺,并严格履行供应商相关职责。对于严重失信企业实行“一地取消,全区清退”的机制,将失信企业信息予以通报,取消参加电子卖场采购活动的资格。

  九、《办法》中商品如何管理?

  入驻供应商应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商品发布及管理规范》要求在电子卖场发布商品,经过自治区各级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审核通过,方可在电子卖场销售。凡是违反商品品目、名称、参数、价格等相关规范或相关法律法规的商品,实行下架处理,并按照《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处理。

  十、《办法》交易管理中明确了采购人可根据采购预算金额和采购需求自行选择交易方式,具体如何选择?

  (一)对于集中采购目录内、已经明确通过电子卖场采购的,单项或批量金额未达到30万元的货物类项目,采购人应如何实

  施采购?

  对于集中采购目录内、已经明确通过电子卖场采购的,单项或批量金额未达到 30万元的货物类项目,可在电子卖场直接采购或以网上竞价、询价方式实施采购活动。主要包括:服务器、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喷墨打印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扫描仪、复印机、投影仪、多功能一体机、LED 显示屏、触控一体机、碎纸机、不间断电源(UPS)、空调机、复印纸等品目。

  (二)对于集中采购目录内、已经明确通过电子卖场采购的,单项或批量金额在30万以上、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类项目,采购人应如何实施采购?

  对于集中采购目录内、已经明确通过电子卖场采购的,单项或批量金额在30万以上、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类项目,可在电子卖场采取网上竞价、网上询价等方式实施采购活动。

  (三)对于集中采购目录内、已经明确通过电子卖场采购的,单项或批量金额未达到30万元的服务类项目,采购人应如何实施采购?

  对于集中采购目录内、已经明确通过电子卖场采购的,单项或批量金额未达到30万元的服务类项目,可在电子卖场直接采购或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进行有限竞价或全网公开竞价实施采购活动。主要包括: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印刷服务、物业管理服务等品目。

  (四)对于集中采购目录内、已经明确通过电子卖场采购的,单项或批量金额在30万以上、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服务类项目,采购人应如何实施采购?

  对于集中采购目录内、已经明确通过电子卖场采购的,单项或批量金额在30万以上、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服务类项目,可在电子卖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进行有限竞价或全网公开竞价实施采购活动。

  (五)对于集中采购目录外、可以通过电子卖场采购的,单项或批量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采购人如何选择采购方式?

  对于集中采购目录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在电子卖场采购(品目包括:路由器、交换机、会计服务、审计服务、法律服务等),也可以按照单位内控制度自行组织采购。

  十一、对于采购人未及时确认成交结果的,《办法》如何管理?

  采购人在竞价、询价约定时间结束后应及时确认结果,对于未及时确认结果的,电子卖场将于5个工作日后,由系统自动进行结果确认,推荐成交供应商。

  十二、对于供应商超过5个工作日仍未进行结果确认的,《办法》如何管理?

  供应商应在5个工作日内确认订单或成交结果,超过5个工

  作日仍未进行订单或结果确认的,对于直接订购的采购项目,电子卖场将自动取消订单;对于网上竞价、网上询价等项目,电子卖场将自动顺延下一名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由下一名供应商进行成交结果确认,以此类推。同时,对无正当理超过5个工作日未进行结果确认的供应商,将按照《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暂停其电子卖场交易权限3个月,并予以公示。

  十三、对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取消正在进行的采购项目的,《办法》如何管理?

  按照《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采购人无正当理由取消采购项目或订单的,由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必要时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四、对于供应商因无法按采购合同供货的,《办法》如何管理?

  供应商在参与电子卖场的竞价或询价前,应当保证货源充足并确保能及时供货,成交结果发布后供应商应及时与采购人签订并履行合同。由于供应商自身原因,影响了采购单位采购工作的正常开展,将按照《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由各级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暂停违规供应商电子卖场交易权限6个月,并予以公示。

  十五、如何正确理解《办法》合同和履约管理中付款期限要求?

  电子卖场实现的是多频次、通用类货物服务采购,入驻电子

  卖场的供应商大部分均为中小企业,为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办法》依照国务院发布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规定,要求采购人应当自货物、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十六、如何正确理解《办法》诚信管理中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管理方式?

  《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各级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按照公共信用管理和诚信有关规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对诚实守信供应商实行优先选择、“绿色通道”机制;对失信供应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按照不同的情形,依据《办法》第三十五至三十八条之规定,在综合考量违法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的基础上,对供应商的违法失信行为给予包括暂停交易权限三个月、暂停交易权限六个月、取消入围资格等惩戒措施。

  十七、采购人在电子卖场实施采购活动时,哪些行为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办法》中对此有哪些管理措施?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要求供应商提供原厂授权或承诺、原厂售后服务承诺函或商品参数确认函的;

  (二)要求原厂直接发货、本地厂商客户经理协助验收、原厂售后服务工程师上门验货或指定验收协助厂家的;

  (三)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品牌、型号的。

  以上情形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按照《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将由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必要时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八、供应商在电子卖场实施采购活动时,哪些行为属于恶意串通?《办法》中对此有哪些管理措施?

  在电子卖场实施采购活动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

  (一)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

  (二)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的;

  (三)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的;

  (四)供应商与采购人或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

  (五)其他情形。

  电子卖场供应商出现以上情形的,将按照《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由各级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终止入驻协议执行,并予以公示,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电子卖场采购活动。

  该《解读》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疑问的,可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咨询。

  自治区财政厅:王云鹏 0471-4192321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陈亦雯 0471-5617263


解读原文: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