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索 引 号 000014349/2018-08407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东胜区人民政府 文  号 东政发〔2018〕29号
成文日期 2018-05-31 公文时效
索 引 号 000014349/2018-08407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东胜区人民政府
文  号 东政发〔2018〕29号
成文日期 2018-05-31
公文时效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规范煤场建设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资料来源:东胜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8-05-3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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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园区管理委员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研究,现将《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规范煤场建设监管实施办法》印发至各部门,请各部门按文件要求遵照执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

                                                                           2018年4月10日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规范煤场建设监管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区煤炭安全生产,保护矿区生态,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进一步规范煤场建设和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东胜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以坚持绿色发展、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为基本遵循,根据矿区资源条件、环境容量和生态承载力,推动煤炭清洁生产,改善矿区生态环境,严格执行《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切实以最小的生态环境扰动获取最大的资源效益。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和谐矿区建设长效机制,为建设品质鄂尔多斯、幸福鄂尔多斯贡献力量。

  (一)加强源头管控

  本着谁审批,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强化企业监管,原则上一家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只允许建设一座配套洗选煤场,允许洗选能力较小的煤炭生产经营企业,通过联合组建的方式,以其中一家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牵头,共同组建大型洗选煤场。

  (二)严格准入条件

  要严格规划审批,将煤场的建设纳入规划管理,既要符合《东胜区生态建设总体规划》,又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准入方面要求企业做到以下几点:不得将煤场建设在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区域内不同储煤场地的布局应体现资源集约开发和节约利用;大型储煤场地应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防燃、污水处理等设施,不得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对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未经验收、未取得相应的统一社会信用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企业,不得从事煤炭经营。

  (三)严格审批管理

  严格执行《煤炭洗选工程设计规范》GB50359-2016,《煤炭洗选工程节能设计规范》GB51181-2016,《煤炭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821-2012等规范,对不按规范设计、施工和验收的项目,市场主体不得进入,各级政府市场准入和投资等主管部门一律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二、申报要求

  各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企业申报流程进行审批,对各项申报条件进行检验核查,煤炭经营企业在向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时,需符合以下申报条件。

  (一)新设立煤炭经营企业申报条件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2.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出具的煤炭经营企业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与单项工程验收认证报告、可研报告;(责任单位:投资编制单位)

  3.项目立项、节能评估验收报告;

  4.规划审批,包括项目选址、设计方案审批;

  5.用地审批;

  6.林地审批;

  7.建设工程许可,包括施工许可、质检报告;

  8.《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监测报告》、环保建设要求、相关验收意见;

  9.水利水保审批,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及相关资料、取水许可(预)申请书面审查意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10.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院编制的煤场初步设计与安全设施设计,并提供行管部门的初设批复与综合验收报告,煤监或行管部门出具的安全设施设计批复与安全设施设计验收报告;

  11.劳动保障情况;

  12.供电情况;

  13.职业健康报告。

  (二)投入运营的煤炭经营企业申报条件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2.有国土部门批复的用地手续;

  3.符合国家、自治区、市和东胜区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4.有水务部门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

  5.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

  6.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出具的煤炭经营企业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与单项工程验收认证报告;

  7.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院编制的煤场初步设计与安全设施设计,并提供行管部门的初设批复与综合验收报告,煤监或行管部门出具的安全设施设计批复与安全设施设计验收报告;

  8.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完善制度,配置相应专业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9.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10.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接受培训并具备相应能力。加强新进人员岗前培训工作,新从业人员上岗前、转岗从业人员换岗前要进行岗位操作技能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11.在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应急预案备案;

  12.依法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

  13.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监督管理

  (一)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总体原则,相关部门依据其审批和监管职责对未取得手续的煤炭经营场所予以限期整改或取缔。

  (二)东胜区煤炭工业管理局是东胜区煤场的行业主管部门,未经东胜区人民政府批准,东胜区煤炭工业管理局不得擅自向煤场开通煤炭销售系统和发放煤票。

  (三)东胜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应结合本实施办法制定东胜区煤场管理制度。

  (四)东胜区煤场的安全和市场监管工作由东胜区煤炭安全生产监管综合执法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