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DSQ061/2022-01885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发布机构 | 东胜区水利局 | 文 号 | 东水发〔2022〕9号 |
成文日期 | 2022-05-18 | 公文时效 | 正常 |
索 引 号 | 000014349DSQ061/2022-01885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发布机构 | 东胜区水利局 |
文 号 | 东水发〔2022〕9号 |
成文日期 | 2022-05-18 |
公文时效 |
各二级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的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全面落实全国、全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现将东胜区水利行业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发展理念,坚持排查从“实”、措施从“硬”、整治从“快”原则,全面深入排查整治东胜区所有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不断提升监管水平和全社会依法安全建设意识,全面消除风险隐患,全力根治违建行为,有效防范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组织机构
东胜区水利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水利行业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工作。
三、主要任务
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15条措施要求,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立查立改,快查快改,边查边改,全面除安全隐患,确保住用安全。
(一)全面排查,完善台账。各二级单位按照属地、类别等逐栋逐户排查,全面摸清自建房屋数量、房屋责任主体(产权人或使用人)、房屋所在区域、房屋性质、手续办理、改扩建、经营现状、房屋安全、房屋是否违建等基本情况,完成房屋的信息采集和安全隐患初步判定,建立房屋权属和安全档案,实行动态和信息化管理。
(二)系统分类,精准处置。违法建设(含违法改扩建)的房屋,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采取上报、完善手续等处置措施。改变主体结构的房屋,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安全鉴定,根据鉴定结论采取加固、拆除等处置措施。改变用途的房屋,根据当前使用用途,完善该用途行业相关要求的功能设施,功能设施未完善之前,必须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对鉴定为C级危房的房屋,根据专业机构意见进行处置。对鉴定为D级危房的房屋,第一时间设立警示标识,清人、停用、封房,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危房不住人、人不住危房”。
(三)对单销号,跟踪问效。对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明确责任清单、问题清单和整改清单,明确整改责任主体、监管主体,做到“一房一档”、销号管理,尽快消除存量,坚决遏制增量,确保事因可溯、有迹可循、状态可控、责任可查。
三、实施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整体时间安排按照国务院、自治区、市和区最终印发的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执行。
(一)排查摸底阶段(2022年5月底前)。各二级单位要立即对所有城乡居民自建房屋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评估。通过产权人自查、部门镇街道核查、第三方机构专业评估相结合等方式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评估,全面摸清辖区自建房的建设合法合规性、结构安全性、经营安全性等情况,出具评估鉴定报告,并作为开展整治工作的依据。对经营性自建房和其它自建房的排查要统筹推进、分类实施,首要目标是消除经营性自建房存在的安全隐患,块查快改、立查立改。
(二)整治攻坚阶段(2022年8月底前)。对评估鉴定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要全面纳入安全管控范围,实施分类整治,建立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确保完成一户销号一户。对存在安全隐患并鉴定为危房的经营性自建房,要立即采取停止营业等管控措施,严防发生安全事故,引导产权人、使用人通过拆除、重建、加固等工程措施,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安全隐患未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经营活动,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其他自建房要停止使用,确保危房不住人,并逐步通过工程措施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附件: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水利局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台账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水利局
2022年5月18日
原文下载:东水发9号(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水利局关于迅速开展水利行业自建房安全专项).docx |
附件: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水利局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台账.xl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