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02961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检察
发布机构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  号 东国资发〔2020〕33号
成文日期 2020-10-30 公文时效 正常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02961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检察
发布机构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  号 东国资发〔2020〕33号
成文日期 2020-10-30
公文时效
关于印发《东胜区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资料来源: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0-10-30 00:00
字号:
打印: 下载:

各区直属国有企业:

  现将《东胜区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1030

  


东胜区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东胜区属国有企业建立市场化劳动用工机制,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工作,实施人才强企战略,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进一步深化内蒙古自治区直属企业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内国资分配字〔2015411号)《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委 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胜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党发〔201811号)《东胜区以管资本为主推进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转变方案》(东政办发〔20193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政府授权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区直属国有企业及其所属的国有全资和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区属国有企业)。

  第三条 区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应遵循工资总额控制原则;精简高效、公平公正原则;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实现企业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原则;面向社会,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

  第四条 区国资委负责区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编制用工计划

  第五条 区属国有企业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根据区国资委核定的工资总额,结合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发展战略、经营范围、资产规模、效益状况、业务流程等因素,科学合理编制年度劳动用工计划,包括上年度用工情况及工资总额,本年度核定工资总额、计划用工总量及工资总额预算,增减人数和原因,本年度内设机构及岗位设置调整计划,招聘计划(批次、时间、人数)、劳务派遣用工计划(数量、比例、范围、期限)等内容。

  第六条 区直属国有企业(含集团本部及所属全资和控股企业)年度劳动用工计划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于每年3月底前报区国资委。

  第七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合理设置内设机构和管理岗位,减少管理层级,严控管理人员数量。

  第八条 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

  第三章 规范用工管理

  第九条 区属国有企业要全面推行公开招聘制度,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用工计划内面向社会公开招录企业员工。

  第十条 区属国有企业制定招聘方案。招聘方案应当包括招聘范围、岗位名称、招聘人数、所需资格条件、程序、时间安排、报名方式等内容。招聘方案由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逐级报区国资委。

  第十一条 区属国有企业组织实施招聘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招聘信息应及时在相关公共媒体发布,不得设置歧视性、排他性录用条件,不得降低条件定向招录本企业职工亲属。对于拟录用人员应在一定范围内公示,确保公开招聘工作的公平、公正,提高员工招聘质量。

  第十二条 落实《东胜区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实施办法》(东党发201818)有关规定,鼓励区属国有企业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专业人才。对于引进的高层次、高技能专业人才或政策性安置人员,经用人单位考察合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可直接按有关程序办理聘用手续。

  高层次、高技能专业人才包括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天骄英才”“草原英才”、“鄂尔多斯英才”、东胜区高层次人才等杰出优秀人才;博士、双硕士及以上高学历人才;副教授、副高级职称或高级技师及以上高技能人才;取得相应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发明人。

  政策性安置人员包括政策范围内的退役军人、随军家属安置,照顾家庭困难人员安置等。

  第十三条 区属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到区属国有企业工作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区属国有企业聘用员工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凡与招聘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人事、财务审计、购销和纪检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招聘单位负责人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招聘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情形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五条 区属国有企业要打破身份界限,构建以岗位管理为基础、以合同管理为核心的契约化、市场化用工管理机制。

  第十六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企业劳动用工应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细化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绩效要求、合同终止(解除)条件、违约责任等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首次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

  第十七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明确劳动合同期满续签标准,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和企业实际情况,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依法选择续签或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区属国有企业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依法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逐步规范自身的劳动管理行为,将公司内部劳动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要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保障员工的各项合法权益。合同期内,用工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费用。

  第十九条 区属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应在综合考核评价的基础上,按照条件公开、机会平等的原则,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选贤任能,实现“能者上、庸者下、平者让”。区属国有企业要强化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科学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将绩效结果与职位升降和薪酬调整紧密挂钩。对于经考核评价不能胜任工作的,应调整岗位,降职降薪,真正做到能上能下。

  第二十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将竞争机制引入公司内部劳动管理,建立择优上岗、能进能出的合理流动机制。区属国有企业应强化员工绩效考核,明确员工不胜任岗位要求的认定标准,对不胜任工作且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有关程序后,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细化员工违法违规和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处罚标准,对符合解除条件的员工应当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区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决策,必须坚持集体讨论决定,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禁突击提拔职员,严禁未按规定程序聘用人员。

  第二十三条 区属国有企业聘用、终止劳动合同或调整工作岗位的,须在15日内登录东胜区国资监管信息管理平台人事管理子系统更新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区国资委对区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直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在劳动用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规招录人员、未及时在系统中更新信息等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在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扣分。

  第二十五条 非因本人意愿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在十五日内到区就业服务部门办理失业登记。

  第二十六条 区属国有企业按照区国资委及区人事劳动、统计等部门要求做好有关数据统计报送工作。

  第二十七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建立培训制度,根据企业发展规划及工作需要,定期对员工进行岗位技能培训。

  第二十八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加强员工档案管理,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和人事档案资料。

  第二十九条 劳务派遣用工严格执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第22号令)规定的使用情形和比例等要求。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区直属国有企业按照本意见规定负责对所属子企业劳动用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东胜区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试行)》东国资发〔201724号)同时废止。

点击开始解析文章内容,总结生成摘要...

本内容提供均基于AI自动解读,与主办方无直接关联。

阅读原文
阅读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