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索 引 号 | 11152701011743985C /2021-3520292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发布机构 | 东胜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东政发〔2021〕5号 |
成文日期 | 2021-03-15 | 公文时效 | 有效 |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胜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办法的通知
各园区管理委员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各垂直协管部门:
经东胜区人民政府2021年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东胜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5日
东胜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东胜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等七部委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胜区范围内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缴纳土地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管理。
(一)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是指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土地收益后取得该套住房的所有权,住房性质在办理不动产权证时一并变更为普通商品房的行为。
(二)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是指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土地收益后转给第三人,同时住房性质变更为普通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后,可以申请办理完全产权变更登记或者上市交易。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变更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于7个工作内审核完毕并出具审核意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其申请并告知原因。
(二)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按规定缴纳土地收益。
(三)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持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意见、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或土地收益缴纳凭证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按要求提供资料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申请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时所缴纳的土地收益,按照该套房屋需补交土地出让金标准执行。
根据《鄂尔多斯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办理不动产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鄂国土资发〔2016〕338号)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补交土地出让金按房屋所在地段现行基准地价的10%补交。经济适用住房分摊土地面积按照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中记载的土地面积作为基数计算分摊面积。
第六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的税、费、维修资金等相关费用按房屋交易、登记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后,原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不再享受保障性住房待遇。
第八条 相关工作人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东胜区住房综合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