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2-04282 | 主题分类 | 自然资源、能源 |
发布机构 | 东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东政办发〔2022〕46号 |
成文日期 | 2022-08-04 | 公文时效 | 正常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2-04282 |
主题分类 | 自然资源、能源 |
发布机构 | 东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东政办发〔2022〕46号 |
成文日期 | 2022-08-04 |
公文时效 |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级领导联系重点煤矿企业
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4日
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各垂直协管部门: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东胜区区级领导联系重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东胜区区级领导联系重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第一条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内安委〔2021〕10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压实矿山安全监管监察责任切实消除监管盲区的通知》(矿安〔2021〕50号)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领导联系重点旗区重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的通知》(鄂府办发〔2022〕20号)相关规定和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精神,严格落实领导责任、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进煤炭工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 联系指导工作应当坚持以上率下、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坚持发现问题与有效督导相结合、监督检查各镇、各有关街道及区直相关部门和抽查检查煤矿企业相结合,抓业务建设与抓全面从严治党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区级领导以划片方式联系指导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见附件)。
第四条 区级领导日常工作要与联系点工作紧密结合,定期深入基层调研指导,做到“两不误”“两促进”。
第五条 督促指导各镇、各有关街道、区直有关部门单位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检查贯彻国家、自治区、市和东胜区关于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政策措施、决策部署、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加强落实煤矿安全属地监管责任的监督检查,推动解决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突出问题和深层次问题。
第六条 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点抽查检查煤矿企业及上级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以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总工程师、矿长等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第七条 区级领导联系指导结束后,应当视工作情况报告区委、区人民政府,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提出建议。
第八条 区级领导到联系点要认真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轻车简从,不扰民,不增加基层负担,真正做到为民、务实、清廉,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第九条 根据区级领导总体工作安排,适时对区级领导的联系点进行调整和明确。
第十条 本工作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东胜区重点煤矿联系包保信息表
20220804东胜区能源企业分组巡查驻企盯守工作任务分解表.xls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