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2-00049 | 主题分类 | 自然资源、能源 |
发布机构 |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东政办发〔2022〕63号 |
成文日期 | 2022-10-18 | 公文时效 | 正常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2-00049 |
主题分类 | 自然资源、能源 |
发布机构 |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东政办发〔2022〕63号 |
成文日期 | 2022-10-18 |
公文时效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垂直协管部门,各大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保障我区重大疫情期间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规范重大疫情期间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无害化处置各环节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精神,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重大疫情期间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协同应急处置设施
将罕台镇生活垃圾焚烧炉设为我区重大疫情医疗废物协同应急处置设施。
二、启动应急处置设施规程
(一)鄂尔多斯市馨蕊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作为我区医疗废物收集、处置企业,在发生疫情期间如不能正常运行、或无法满足处置需求时,立即向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及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报告。
(二)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及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接到报告后,应第一时间分析研判,根据全区医疗废物产生量及当前处置能力等实际情况,由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决定是否启用协同应急处置设施。
(三)在医疗废物日产生量超过现有医疗废物处置能力的情况下立即启动罕台镇生活垃圾焚烧炉。
(四)协同应急处置设施应划定专门区域用于疫情医疗废物的接收和处置,并参照《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7)执行。
三、转运及处置规范
(一)协同应急处置设施应设置人流和物流的出入口,疫情医疗废物运输车辆从物流出入口进出,并确保交通顺畅。
(二)疫情医疗废物运输车辆每次运输卸料完毕后,必须对车辆进行消毒和清洗,清洗废水必须接入污水处理设施。
(三)疫情医疗废物应做到随到随处置,在料坑内的停留时间最多不得超过12小时。
(四)疫情医疗废物运至协同应急处置设施时,应由专人核对接收的数量并记录台账,经核实无误后,签字确认。
(五)疫情医疗废物采用相对固定的卸料区域和卸料口,其余车辆不得同时卸料。
(六)疫情医疗废物搬运应使用专用工具,尽可能采取机械作业,减少人工直接操作。如果采用人工搬运,应避免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
(七)协同应急处置设施应设置隔离区并张贴明显标志标识,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隔离区必须由专人负责,按照卫生健康部门要求的方法和频次每日定期对医疗废物进场道路、运输车辆、卸料区域和接触医疗废物的设备设施进行消毒处理。
(八)操作人员的防护要求应达到卫生健康管理部门规定的一级防护要求,即必须穿工作服、隔离衣、防护靴、戴工作帽和防护口罩,近距离处置废物的人员还应戴护目镜。
(九)操作人员在每次运送或处置操作完毕后,用具和防护用品均需消毒处理。
附件:东胜区医疗废物协同应急处置管理流程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18日
6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大疫情期间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有关事宜的通知.doc |
63附件.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