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1-00406 主题分类 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
发布机构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 文  号 东政办发〔2021〕17号
成文日期 2021-05-19 公文时效 正常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1-00406
主题分类 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
发布机构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
文  号 东政办发〔2021〕17号
成文日期 2021-05-19
公文时效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胜区促进和加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资料来源: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1-05-19 00:00
字号:
打印: 下载:
各园区管理委员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东胜区促进和加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19日
  

东胜区促进和加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9〕31号)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促进和加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办发〔2020〕73号)文精神,进一步做好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坚持家庭为主、托育补充;坚持政策引导、多方参与;坚持安全健康,科学规范,逐步建立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健全托育服务工作管理体制机制,完善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体系,促进托幼一体化全面发展。
  二、工作目标
  2021年,初步建立促进托育服务发展的政策制度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落实管理主体和责任单位,健全管理组织构架和管理方式,逐步规范我区托育服务市场。开展婴幼儿照护示范点建设,至少建设1个照护示范机构。城乡社区婴幼儿照护机构建设率、幼儿园托班设置率达到20%以上。
  到2025年,婴幼儿照护的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基本落实,形成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建成一批具有带动效应、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婴幼儿照护示范机构,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城乡社区婴幼儿照护机构建设率、幼儿园托班设置率达到60%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发展的政策支持
  1.加强婴幼儿照护机构的规划和建设。从2021年起,新建居住区都要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机构和配套安全措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区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方式限期建设完善婴幼儿照护机构和配套安全措施。托育机构建设和布局要充分考虑居住、就业、集中建成区域等因素,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需求。区自然资源分局要全面摸底排查新建居住区、老城区和已建成区婴幼儿照护机构规划情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全面摸底排查辖区所有投入使用、在建(含已批复未开工)的城镇小区的婴幼儿照护机构建设、移交情况,分类列出清单,摸排类别为未规划建设、规划不足、规划到位未建设、规划到位建设不足、规划完备已建成五类;区教育体育局要提供已开设婴幼儿照护和具备开设条件的公民办幼儿园名册,供整体布局时参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教育体育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分工负责)
  2.加强城乡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在区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将托育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体系。挖掘社区场地资源,按照社区适龄人口数,合理规划和布局,提供托育服务的场所及亲子活动设施,具体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托幼连锁机构承接公益性托育服务。通过提供公租房免费使用、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税费优惠、水电气费用减免等手段,引导社会力量在社区开办托育机构,使居民得到就近可及的照护服务。在农村牧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要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设施建设。(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税务局分工负责)
  3.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全面落实国家规定的产假和配偶陪护假,休假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变。指导用人单位采取更加灵活的方式和措施,为家庭照护婴幼儿创造便利条件。脱产照护婴幼儿父母重返工作岗位时,所在社区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等级认定与考核。充分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向广大家庭普及优孕、优生、优育等科学知识。统筹利用各类资源和设施,积极推进社区儿童中心、家长学校、儿童早期综合发展服务中心、儿童之家等服务基地建设,通过开展入户指导、家庭课堂、“互联网+”等方式,为家长提供普惠可及的育儿指导服务。切实做好基本公共卫生和妇幼保健服务工作,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区妇女联合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分工负责)
  (二)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机构
  4.开展多种形式的托育服务。根据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实际需求,发展可提供全日制、半日制或计时制的托育机构。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机构发展。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延伸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幼儿。鼓励公办和民办幼儿园通过改扩建,增加托班资源供给。支持学前教育机构通过新建、改扩建等方式提供托育服务。支持用人单位单独或联合其它单位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用人单位建设和完善托育机构。(区教育体育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分工负责)
  5.加强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认真贯彻保育为主、保教结合的方针,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发病率,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促进婴幼儿在生长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方面全面发展。托收的婴幼儿须经卫生健康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健康体检报告单,并每年接受健康体检不少于1次。托育机构严格落实每日晨检、卫生消毒、病儿隔离、传染病预防等管理制度。区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
  (三)加强对托育机构的管理
  6.实行婴幼儿照护机构备案登记制度。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婴幼儿照护机构,向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审批和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婴幼儿照护机构,经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查同意后,向区民政局申请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区市场监管局注册登记。注册经营范围为“托育服务(不含幼儿园、托儿所)”,并注明全日制、半日制或计时制等其中一种或者几种托育服务模式。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机构登记信息进行公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婴幼儿照护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务服务窗口进行备案,经现场勘验同意后方可开展服务。幼儿园开设托班不需另行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分工负责)
  7.实行托育服务职业资格准入制度。托育机构应当根据场地条件、收托婴幼儿规模,合理配置综合管理、保育照护、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和后勤保障等工作人员。托育机构负责人负责全面工作,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且经托育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合格;托育人员主要负责婴幼儿照料、看护和保育,应当具有婴幼儿照护专业背景,受过相关婴幼儿保育教育培训;保育员主要负责照护婴幼儿日常生活,协助托育人员工作;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受过婴幼儿保育职业培训;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经过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托育机构从业人员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相关从业条件和资格。(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工负责)
  8.建立严格的托育服务监管制度。区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教体、民政等部门要按职责开展综合监督,有计划的开展行政区域内的婴幼儿照护机构进行业务指导,要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机构备案登记制度、信息公示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对婴幼儿照护机构实施动态管理。要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服务过程的监管。(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教育体育局、区民政局分工负责)
  9.强化托育机构安全管理。托育机构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应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及安保人员,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依法加强安全监管,在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配备安防视频监控设备,实行24小时设防,监控录像资料保存90日以上,严防安全事故发生。要制定自然灾害、传染病、食物中毒、踩踏、火灾、暴力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应急能力培训。健全婴幼儿照护商业保险,托育机构必须为托收的每名婴幼儿购买相关安全责任保险。将托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依法建立托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黑名单制度,禁止有虐待、伤害婴幼儿记录的机构和个人从事托育服务。(区应急管理局、区金融办、区公安分局、区疾控中心分工负责)
  10.建立健全托育机构质量监管制度。科学开展早期教育服务,提高早期教育质量。坚持专业引领,规范操作、形式多样、科学有序地开展0至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活动;加强对0至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的科学研究和专业指导,坚决防止出现超越婴幼儿身心发展特点、违背教育规律的错误做法,切实推进我区早期教育的规范化、系统化和科学化发展;要充分利用各种资源,组织幼教、医学、心理、营养和保健等专门力量,有计划地开展0至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指导、示范、咨询和项目实施活动。(区教育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分工负责)
  (四)建立有利于婴幼儿照护发展的保障措施
  11.落实优惠和支持政策。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由机构向水电气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交区托育服务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由水电气企业核实后办理。托育机构可作为儿科等相关医护人员基层服务定点单位,服务时长作为基层服务时间,在医护人员申请专业技术高级职称时作为评分条件使用。(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税务局分工负责)
  12.落实用地优先政策。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允许教育、医疗卫生、福利等用地类别用于发展托育服务。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分配要适当向托育机构倾斜,将托育服务设施纳入本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引导支持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区自然资源分局负责)
  13.加强婴幼儿服务体系队伍建设和信息支撑。将保育员、育婴员等与婴幼儿照护相关职业纳入技能等级认定试点范围,对可就业创业的最小技能单元格(模块)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指导用人单位和有关社会组织开展事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事业能力考核。将婴幼儿照护从业人员列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和政府补贴性培训目录,鼓励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符合条件的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从业人员激励机制,依法保障婴幼儿照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充分利用新技术,结合婴幼儿照护服务实际,实现线上线下结合,在优化服务、加强管理、统计监测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教育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分工负责)
  三、组织实施
  (一)坚持政府主导。区人民政府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共同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区人民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组织相关部门做好督导、监督自查、摸排、整改、落实等环节工作,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责任。
  (二)加强部门协同。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协调配合,落实相关责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要牵头成立专家指导委员会,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研究、咨询、评估工作,研究解决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积极出台相关配套衔接制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活动,建设一批具有带动效应、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单位,不断提升婴幼儿照护服务整体水平。
  (三)依法依规推进。各相关部门要把依法、依规、依程序办事贯穿到推进婴幼儿照护机构工作全过程,确保婴幼儿照护机构质量符合规定标准,在此基础上,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包容普惠创新,提高办事效率,保质保量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17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胜区促进和加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docx